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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时间:2006-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44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X号。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于2006年1月10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为他人伪造“北京润达汽车维修检测中心”印章一枚。同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沙窝桥东侧路南附近与他人交易该印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印章。经鉴定,起获的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王某某、孙某证言、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伪造企业印章,侵犯了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06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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