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霍某甲、霍某乙、何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8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芸、杨小明,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村碧桂园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村镇花卉世界侧。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村镇花卉世界侧。

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琨、胡浩松,均系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村碧桂园公司、碧桂园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陈村碧桂园公司签订了《碧桂园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除要付清购房款外,还要支付律师代办费1000元给被告陈村碧桂园公司。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01年2月14日给付被告陈村碧桂园公司律师代办费1000元。

原审判决认为:民事行为应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某予标明的费用”。《碧桂园商品房屋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约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陈村碧桂园公司的律师代办费显然不属于商品房的成本费用,被告陈村碧桂园公司在房价外又向原告收取该费用,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该约定无效。原告现基于合同无效而要求被告返还律师代办费1000元,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是2001年2月签订的,履行期限也是2001年2月,而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原告就应当知道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的次日起算,而原告于2005年6月21日才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丧失了胜诉权,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某甲、霍某乙、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一、司法实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无效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据此,因合同无效而主张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而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首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的行使,而形成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其次,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当事人应有权在任何某候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受时效限制,则经过一定时间后,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无效确认,违法合同将可能变成合法的合同,违法利益也将可能变成合法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律师代办费是基于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无效约定,要求返还因上述无效约定而产生的费用的诉讼时效应从该约定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而本案合同无效或该约定无效并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故,本案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

二、判例。碧桂花城其他业主与被上诉人之同类纠纷已经顺德区人民法院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在该批案件中,顺德区人民法院确认“律师代办费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即本案被上诉人)应退还这些费用给原告。被告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成立,因为原告因合同无效而主张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该观点,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并最终维持了退还1000元律师代办费给业主的判决。而对于本案一审法院却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的次日起算,而原告于2005年6月21日才向本院起诉,超过了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丧失了胜诉权,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判员是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前批案件的审判员之一。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同一类型案件,为何某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认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综上,上诉人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上诉人共同答辩称:一、收取业主1000元律师代办费用,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收取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二、上诉人起诉提出的返还律师代办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碧桂园分公司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也没有收取上诉人律师代办费。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律师代办费10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村碧桂园公司之间签订《碧桂园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陈村碧桂园公司在收取正常房价外另收取业主1000元律师代办费,因该费用不属于商品房成本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不得价外收费的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因为该合同条款无效,被上诉人陈村碧桂园公司收取上诉人的律师代办费没有合法依据,理应返还给上诉人。当事人主张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即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返还债务,适用普通债务的两年诉讼时效规定,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本案中讼争合同条款并未经司法机关判决或仲裁机关裁决确认无效,故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律师代办费,并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碧桂园分公司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也没有收取上诉人律师代办费,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应驳回上诉人对碧桂园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为由,进而认定上诉人应在补充协议签订的时候就应知道无效,即诉讼时效应从签约时起算,得出超过了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两年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返还律师代办费,而非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审仅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进行论述,偏离了当事人的诉请。确认合同是否无效,是国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除国家法律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有关诉讼时效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有误,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何某某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碧桂园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收取律师代办费条款无效;

三、被上诉人佛山市X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何某某律师代办费1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霍某甲、霍某乙、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X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诉人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故被上诉人佛山市X村镇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径行支付案件受理费给上诉人,法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林彦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静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