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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彭某、曹某某及岳阳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路通海大楼X楼。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乐云,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岳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段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安丽娣,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因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彭某、曹某某及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x.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2元、营养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x元、误工费4488.75元、护理费164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x.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司法鉴定费836元,合计x.59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险额内直接赔偿胡某某各种损失共计x.65元(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x.65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9372元),该赔偿款于2010年4月9日之前支付给胡某某;

二、彭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某赔偿款x元(包含彭某已支付给胡某某的x.50元);

三、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某赔偿款6500元;胡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曹某某个人先行垫付的4000元费用退还给曹某某;

四、胡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原告胡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2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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