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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太福,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勋,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崔文姗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五一华府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归陈某甲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姗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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