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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于某因与被告马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某与马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X栋X号房屋的产权及房内的现有财产(面积为67.34平方米,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东私房改字第x号)归马某某所有;长沙市雨花区X路口“华银园”小区B10-BX栋X号房屋的产权及房内的现有财产(面积为133.04平方米,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长房(雨花)共字第x号)归于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x元,于某自愿承担;

四、于某于某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偿马某某2万元;

五、于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原告于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2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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