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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200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二人预谋从网上下载高考答案发送给学生,并由尹某某购买发送设备,王某某在西华县三高联系考生。设备买回后二人进行测试,并以每支四千元的价格卖出六支信号笔。6月7日上午九时许,二人来到箕城高中对面楼上,在进行调试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尹XX、赵XX、赵XX、唐XX、王XX、张X、南XX、陈X、胡XX、郭XX、李XX的证言,提取笔式智能呼叫接收机笔录两份、扣押物品清单、设备照片、尹某某查询网站记录、设备验收单,笔式智能接收机使用学生名单,王某某收取笔式智能呼叫系统六人每人4000元汇款清单,王某某与李新生通话查询清单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预备),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预备),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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