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市禾田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禾益植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禾田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名都大厦C座2128。

法定代表人官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少俊、刘春生,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禾益植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村下柏马头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周德卫,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禾田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田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禾益植物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现有材料发现有证据显示禾田一公司及其经营者虚构生产环保材料“生物分解农庄植物纤维环保产品”的“授权原材料”、“授权标志”、“授权产品”的生产技术的国外专利权、版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并以该知识产权的受权使用人自居,吹嘘市场前景,骗到佛山市锦添服装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者陈某某投资与其设立禾益公司,并高价向新设公司出售“授权机器”以生产“授权产品”,实无投产准备,意在设点行骗。陈某某识破后终止合作。禾田一公司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禾益公司向禾田一公司支付机器设备款x。48元;2、禾益公司退还向禾田一公司借用的4套模具、油温机1台。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禾益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已经初步证明,禾田一公司的经营者涉嫌以禾田一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本案所诉买卖关系和货款仅是整个骗局的一环,本案所涉交易不是正常的经济活动,涉案双方的争议不是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本案在法律上属于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驳回禾田一公司起诉,移送侦查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查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禾益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禾田一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禾田一公司的诉讼请求避而不谈,是非常错误的。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禾益公司虚构知识产权,以该知识产权受权使用人自居、吹嘘市场前景,骗取陈某某投资,高价出售授权及其以生产授权产品、实无投资准备、意在设点施骗,原审法院的认定毫无事实依据。

上诉人禾田一公司的上诉证据,证据一表明贾伟生的环保技术已向加拿大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内容来看,该专利申请包括了相关的物料(如玉米芯棒、枯杆等制成粉末原料)以及这此物料制成的相关产品(如容器和盘),由此,贾伟生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上诉人禾田一公司使用这些“授权原材料”并制造这些“授权产品”并授权上诉人禾田一公司作为再许可人,完全是贾伟生的合法权利。证据三和证据四表明贾伟生就制造该环保产品所使用的机器类别和容器等已注册了香港商标和中国商标、贾伟生作为该FIG商标的所有人为什么不能依法授权上诉人禾田一公司使用该“授权原材料”使用该“授权标志”以及该“授权产品”这完全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表明了贾伟生的专利技术及已经达到了国际国内同类产品技术的最高水平。证据九、证据十、证据十一表明经贾伟生和上诉人禾田一公司授权的深圳市布吉植物纤维餐具厂所生产的环保餐盒已销售到白天鹅宾馆、彭年酒店等这些五星级酒店,已销售到屈臣氏这些著名连锁商业机构、证据十二表明禾丰厂销售给利亚华南便利店的环保餐盒仅在2005年11月5日至2006年1月18日即2.5个月内已销售了x只,现在甚至包括沃尔玛订货禾丰厂都无法供货。证据十三至证据十七表明贾伟生是名副其实的权威专家。上述证据表明不是上诉人禾田一公司骗被上诉人禾益公司,而是被上诉人禾益公司企图侵吞上诉人禾田一公司的一百多万货款,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2004)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被上诉人禾益公司支付机器设备款x。25元予上诉人禾田一公司;3、被上诉人禾益公司偿付其他机器设备款x元予上诉人禾田一公司;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禾益公司承担。

上诉人禾田一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以下证据:

1、加拿大专利申请证明和专利申请公告各一份;

2、加拿大律师信件一份;

3、香港商标注册证明书一份;

4、中国商标注册证一份;

5、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四套;

6、测试报告一份;

7、分析实验报告书一份;

8、评估报告一份;

9、彭年酒店的订货单及相关附件各一份;

10、屈臣氏的订货单及相关附件各一份;

11、采购单及附件各一份;

12、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共四十五张;

13、会议通知一份;

14、标准集一份;

15、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颁发的证书一份;

16、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降解塑料专业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一份;

17、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出的邀请参加国际研讨会的通知一份。

被上诉人禾益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所举证据中无证据证明国外专利权的有效性。原审法院分析评论理据充分,二审无需再论。

本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分析,“生物分解农庄植物纤维环保产品”的“授权原材料”、“授权标志”、“授权产品”的生产技术的国外专利权的有效性并不确定,设立禾益公司的过程有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禾田一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禾田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迅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