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余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家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1986年、1988年女儿尹xx、儿子尹xx相继出生。1993年被告因盗窃被判7年,刑满后又与饭店女服务员鬼混在一起,长期在被告家居住。2008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原告于2009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尹某某辩称,她把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给我拿出来,我同意离婚,如果不拿,我不同意。她在外面胡混,即便是我在外面,我们也过不成。另外,她欠尹某一个叫娜黑儿的保姆一年零七个月的保姆费(每月300元),余某某从1999年出去我一直找她,花了很多钱。她把屋里弄得乱七八糟的,她给我过我还不给她过哩。

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1985年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女儿尹xx、1988年2也15日生儿子尹xx。现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在周口监狱服刑。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劝解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判决原被告双方是否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在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劝解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尹某某也称,原告在外面胡混,把家里弄得乱七八糟,即便是他在外面,余某某给他过,他也不给余某某过;这充分说明原、被告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余某某和被告尹某某的女儿尹xx、儿子尹xx均已成年,能独立生活,已无需原告或被告抚养,尹某某要求余某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是否欠别人保姆费,应由别人与余某某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的婚姻关系。

诉讼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家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