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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0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X幢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庭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电影制片厂招待所南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庭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2002年1月12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投资〈流星蝴蝶剑〉影像版权合同书》。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投资版权费1,100,000元整,但被告没有依约定向原告交付《流星蝴蝶剑》一剧的母带,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2003年4月24日,原告和被告经协商签署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于2003年6月26日前应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如逾期不付,则需支付未付部分款项的20%作为逾期违约金”。第三条约定:“如被告至2003年6月30日止未按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义务,原告有权依照原合同追索被告,即被告按原告已支付款项的200%赔偿给原告”。该协议同时约定如有争议提交原告所在的广州当地法院诉讼解决。直至今日,被告仍然分文未支付与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付原告人民币x元(x+x×20%)。

原告为支持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投资〈流星蝴蝶剑〉影像版权合同书》,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流星蝴蝶剑》影像版权,作价x元。

2、《还款协议》,证明因被告违约无交付《流星蝴蝶剑》一剧母带后,双方对被告违约事实的确认。

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投资〈流星蝴蝶剑〉影像版权合同书》一份,就原告(乙方)投资拍摄被告(甲方)合法拥有电视剧制作权的40集大型古装武打电视连续剧《流星蝴蝶剑》、并由原告独家拥有该片影像产品出版发行权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中约定,一、投资内容:节目名称《流星蝴蝶剑》(以下简称该片);节目长度为40集×45分钟;投资版权地区为全球地区;版权范围有LD、VCD、DVD、CD-ROM、VHS(录像带)等出版发行权;版权期限自2002年1月15日(以原告支付完50%版权费预付款起为准)起永久性版权。二、投资总额及付款方法:每集人民币x元整,40集合计人民币x元整,该用费包括母带费、复录费、快递费、2套剧本等文字资料,以及20张以上剧照或反转片、宣传册及海报;原告在收到本合同正本15日内支付50%预付费,被告收到该款后立即开具等额发票并注明该片全球影像版权费预付款字样,原告一旦支付该费用,即视为原告已投资并按本合同享有一切权利义务;被告在获得广电部签发的该片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正式批文后,派员工携带该片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影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件)及该片完整的电视台播出版、符合质量标准的母带前往广州交付原告,原告验证合格并已收到该片所有相关图文、剧照等资料后,开具银行汇票支付该片剩余50%投资版权费,被告同时开具同等金额发票并注明该片全球影像投资版费字样。三、甲方(指被告)保证:被告合法拥有该片电视剧制作权并拥有独家电视剧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被告不得在本合同所签订的原告版权范围、期限、地区内,将原告已拥有的各项版权内容直接、间接或经第三者以任何方式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否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必须退还并赔偿原告本合同所规定投资版费总值和因此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最高赔偿可达该片版权总值的200%;被告向原告提供母带时间必须比境内外,及本合同已定出原告拥有版权的区域范围以外各代理商及电视台提前30日,否则,如有该片的LD、VCD、DVD、VHS(录像带)、CD-ROM等其中的任何一种的翻版、盗版、境外水货等在原告发片之日前和原告实际发片之日起的30日内上市,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该片所有投资费总值和因此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最高赔偿可达该片版权总值的200%;该片母带预期交付时间为2002年6月31日,被告如不能按合同如期交付母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必须退还原告所有已投资版权费用,同时被告必须按以原告出完预付款之日起以日计算0.5‰滞纳金的合计累计款支付原告,直到付清为止。如果该片在文化部报批不能通过,被告必须退还原告所有已付版费预付款及本条款提及的滞纳金。四、乙方(指原告)保证:原告在本合同所规定的版权区域、范围、期限内,不得擅自将该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由此滋生的法律纠纷,被告概不负责。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于2002年1月30日前以投资方式支付给被告版权费人民币x元,但被告没有依约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文下达之日即2003年4月10日交付该剧的母带给原告,该剧的母带由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领取并上市发行,被告已构成违约。2003年4月24日,原、被告就被告违约的事宜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中对被告违约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规定:被告应归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0.5‰滞纳金即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x+¥x×(365日+4×30日)×0。5‰=¥x+¥x=¥x);被告于2003年6月25日前应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如逾期不付,则需支付未付部分款项的20%作为逾期违约金;如被告至2003年6月30日止未按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依照原合同追索被告,即被告按原告已支付款额的200%赔偿给原告。该《还款协议》还约定如有争议,双方交由广州当地法院诉讼解决。该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返还原告投资款并支付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流星蝴蝶剑〉影像版权合同书》以及《还款协议》二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在2002年1月12日签订《投资〈流星蝴蝶剑〉影像版权合同书》后,原告已依约支付了首期合同款x元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流星蝴蝶剑》全球地区的音像制品独家发行权授予原告,已构成违约。2003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对被告的违约事实予以确认,并明确了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还款的日期。综观被告的行为,先是违反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尔后又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该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并支付滞纳金人民币共x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x元并支付滞纳金x,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深圳市东方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彭新强

审判员陈伟民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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