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葛纳兰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1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雪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X镇繁荣工业区,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葛纳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a栋Xd。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冬,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雪龙服饰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2)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雪龙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爱民,被上诉人上海葛纳兰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1年8月6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广告影片制作合约书》一份,该合约书约定,由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制作拍摄雪龙人羽绒服电视广告壹部;广告影片名称为踢踏舞篇;按双方认同之分镜脚本为依据,完成全片;制作秒数为30秒、15秒、5秒;播出带数量及规格为x播出带3支,vcd光盘2片;交片时间为2001年8月31日;被上诉人应依照双方认同的脚本拟订拍摄进度表,并获上诉人同意后,依表交片;总制作费为人民币211,900元;上诉人签约时支付40%制作费84,760元,在同年8月20日支付30%制作费63,570元,上诉人于成品(b-copy)验收无误后,支付尾款30%,人民币63,570元,方得于公开播放;因一方原因造成延迟交付,则向另一方支付总制作费的每日千分之四的延期费;脚本及拍摄进度表均为合约书的附件和组成部分等其他条款。合约书文本还包括报价表。广告制作脚本共计17幅画面,有一个身穿羽绒服的女孩在跳舞,而后有中外年轻人逐渐加入到跳舞的行列中,舞步伴着雪花一起飞舞,有近景、远景、商标特写等组成。拍摄工作进度表中的日期自2001年8月6日至同年8月31日,其中8月25日至26日为初剪,8月27日看a-copy,8月28日至29日为精剪,8月30日看b-copy,8月31日交片。合约书签订后,上诉人已按期向被上诉人支付广告总制作费的70%计148,330元,被上诉人则履行电视广告的拍摄。2001年8月27日上诉人经办人员看了广告片a-copy,未提出异议。同年8月30日,上诉人策划部负责人张俊又到被上诉人处看了广告片b-copy,但未予以确认。嗣后,上诉人未书面告知被上诉人验而不收的原因,被上诉人也未书面催告上诉人尽快验收b-copy。上诉人遂诉诸法院。

二、2001年8月15日及同年8月27日上诉人向上海市闵行区梦工场业余艺术学校支付了24,000元的演员费。

三、广告片a-copy的长度为30秒。b-copy是在a-copy的基础上修饰而成。广告片b-x秒的分镜头有23个,其内容大部分均按脚本画面序号剪辑和编排,只是在序号1和序号2之间加入了多人跳舞的镜头。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广告影片制作合约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确认有效。合约书签订后,上诉人按期向被上诉人支付广告制作费总额的70%计148,330元,被上诉人也按工作进度表完成了拍摄工作、制作了a-copy和b-copy,所以此前双方均能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上诉人诉称,在2001年8月30日上诉人经办人员张俊观看b-copy时,当即就口头提出广告片与脚本相差较大并提出修改意见,但上诉人未能就此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况且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当时曾口头提出过异议,故对上诉人的该诉称意见,原审不予采纳,并认定上诉人虽然看了b-copy但未提出异议及相关修改意见。上诉人对a-copy已予以确认,但对b-copy却未能按合约书的约定,就验收确认与否提出意见,也未及时交付尾款,造成被上诉人无法按工作进度表继续履行合同并及时交付定作物。由于上诉人未能及时履行验收义务,被上诉人也未能及时以书面形式催告上诉人进行验收,亦有不妥之处,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延期费的反诉请求,原审难以支持。被上诉人制作完成的b-copy在镜头排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约,也不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上诉人要求解除签订的合约书,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不予支持。同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付的广告制作费148,330元及赔偿演员费,原审亦不予支持。虽然被上诉人制作完全的广告片b-copy在分镜头的排序上存在瑕疵,但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并采取修改、重新剪辑等措施予以补救,以达到实现合同的目的。故被上诉人应重新编辑广告片,制作完成b-copy,上诉人应进行验收。据此,判决如下:一、被上诉人应按广告片制作脚本中的画面序号重新编辑广告片b-copy,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上诉人验收,上诉人应在收到验收通知之日后的7日内到被上诉人处看b-copy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二、在上诉人验收确认之日后的5日内,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广告制作费63,570元,同时被上诉人交付上诉人合约书约定的定作物(x播出带3支和vcd光盘2片);三、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被上诉人的其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如上诉人逾期验收,则视为上诉人验收确认;如被上诉人重新编辑的广告片b-copy仍不符合约定,或被上诉人逾期通知上诉人验收,则解除签订的合约书,并由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广告制作费148,330元及赔偿上诉人演员费24,000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956.60元,由上诉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56。7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在履行过程中对b-copy已完成验看义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另根据双方所签合约书的规定30%的尾款应在被上诉人广告片制作完成并交付产品时才予以支付,而并不是在b-copy完成时支付,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及时支付30%尾款显属有误。因被上诉人制作的b-copy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相符合,且未按约交付广告片,故属严重违约。据此,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在制作拍摄广告片过程中,上诉人的市场部总监均在现场,被上诉人完成a-copy、b-copy的制作,但被上诉人交付b-copy后,上诉人未及时进行验收,也未支付30%尾款,故被上诉人有权不履行交付广告制作片的义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双方应如何履行交付及验收b-copy的义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的合约书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约书后,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了a-copy、b-copy的制作义务,上诉人也派员参加了制作过程,但因合约书中对验收方式的约定不明确,而导致双方对b-copy实际是否验收、上诉人是否应交付30%尾款存在争议。故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应如何履行交付及验收b-copy的义务,而并非被上诉人制作的广告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现因上诉人未能提供双方已实际验收b-copy的依据,故原审法院所作的上诉人应进行验收的处理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制作的b-copy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双方可在验收后另行处理。据此,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3。32元,由上诉人上海雪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乐定

审判员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黄文蔚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朱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