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顾某某与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2-09-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5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仁,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为x(7),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仁,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吴某某、原告顾某某为与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租赁纠纷一案,于2002年4月19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2年7月12日、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仁,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顾某某共同诉称:2001年12月,被告承租了案外人上海经彪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经彪公司)位于人民公园休闲苑北侧售货亭,并对该售货亭出具了一份评估报告。之后,被告以吸收加盟店的名义,诱使原告与之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将一台价值仅人民币1万元的华夫饼烘焙机租赁给原告,并向原告收取了机器折旧费人民币3万元。同时,被告还将自己承租的售货亭的租金转嫁给原告承担,并巧立各种名目向原告收取费用。2002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既无发展连锁加盟的资格,又无食品加工机械出租的经营执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为此,原告致函被告,要求终止履行双方的租赁协议,退还原告部分钱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机器租赁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各种费用人民币47,116.50元。第二次庭审时,原告请求放弃返还代购货品款人民币3,616。50元的诉讼请求,故原告实际请求返还的钱款为人民币43,500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与经彪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2、总体评估报告;3、原、被告签订的机器租赁协议;4、经彪公司出具的收款人民币3万元的收据;5、经彪公司出具的收款人民币1万元的收据;6、被告出具的收到商标使用授权费人民币3,000元的收据;7、被告出具的收到代购货品款人民币3,616。50元的收据;8、被告出具的收到柜台台车款人民币7,500元的收据;9、被告出具的收到机器折旧费人民币3万元的收据;10、被告出具的收到三个月机器租金人民币3,000元的收据;11、原告于2002年1月29日发给被告的函;12、被告的营业执照。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于2001年12月13日签订的机器租赁协议属实,但该协议系原、被告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告诱骗原告签订协议的事实。被告与经彪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书,亦是原告将打印完毕的协议书交由被告盖章以履行必要的手续,其真实目的是原告利用被告的名义与经彪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原告自身经营不善是导致其亏损的主要原因,现原告以协议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钱款,于法无据。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催缴通知和寄信凭证;2、代购物品的清单。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原告吴某某、顾某某与被告就租赁被告华夫饼烘焙机及以被告名义在上海市人民公园休闲苑北侧售货亭内经营皇家华夫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被告还出具了评估报告对该售货亭的地段、预计利润及财务作了相应的评估。2001年12月12日,被告与经彪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经彪公司将上海市人民公园休闲苑北侧售货亭交由被告经营管理,经营范围仅限于比利时皇家华夫饼,经营期限自2001年12月22日起至2002年12月21日止;被告需分四期向经彪公司支付一年的保底利润人民币23万元。同月13日,原告吴某某、顾某某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器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一台欧洲产A55型华夫饼烘焙机出租给两原告使用,期限自2001年12月22日起至2002年12月21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两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机器保证金及折旧费人民币53,000元,合同期满被告应将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退还两原告;租赁期间,两原告使用的面团及相关物料需由被告指定的工厂统一生产及配送,面团价格为人民币2元/个,相关物料由被告按成本价提供给两原告,运输费用由两原告承担;两原告与经彪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两原告负责,与被告无关。上述协议签订后,两原告向经彪公司支付了被告与经彪公司联营协议中约定的部分保底利润人民币4万元,并向被告支付了商标使用授权费人民币3,000元、代购货品款人民币3,616。50元、柜台台车款人民币7,500元、机器折旧费人民币3万元、3个月的机器租金人民币3,000元、收银机款人民币1,800元,但未向被告支付机器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亦向两原告提供了一台华夫饼烘焙机、一辆柜台车、一台收银机(该收银机已由被告收回)及代购的物品。嗣后,两原告仅依约在上海市人民公园休闲苑北侧售货亭经营华夫饼零售1个月,即于2002年1月20日停止了上述场地的营业。2002年1月30日,两原告致函被告,提出因原告顾某某即将回加拿大而原告吴某某身体欠佳,无力独自经营,希望被告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终止机器租赁协议,并退还相关的费用,收回租赁机器。之后,两原告由于被告一直未予答复,以致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11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三方在2001年12月13日签订的机器租赁协议中,对协议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而该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原告吴某某、顾某某与被告签署的机器租赁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出具的评估报告虽然与两原告实际经营的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但评估报告只是被告对售货亭经营情况的预测,不能作为售货亭实际经营的依据,售货亭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风险应由实际经营者即两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无涉。现两原告以被告利用评估报告对其实施欺诈行为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确认机器租赁协议无效,显然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两原告自2002年1月20日即已停止使用租赁机器(实际使用仅1个月),并致函被告,要求终止机器租赁协议、结清相关费用、归还机器,故原、被告间的机器租赁协议已无履行的可能,可予终止。协议终止后,两原告应按实际租赁机器的时间向被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并返还原告租赁的机器。鉴于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机器折旧费已远远超过机器本身的价值,确有不合理因素,且被告自认是以机器折旧费为名向两原告收取商标使用费,但又未向法庭提供其拥有相应注册商标权利的证明,故本院认为被告以机器折旧费为名向两原告收取商标使用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应向两原告返还。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柜台台车款人民币7,500元,因该柜台车系两原告为经营所需委托被告定制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属于原告的经营风险,故本院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某、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于2001年12月13日签订的机器租赁协议终止履行;

二、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某、原告顾某某归还人民币35,000元;

三、原告吴某某、原告顾某某应在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履行了前款的付款义务后,向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归还租赁的华夫饼烘焙机。

四、对原告吴某某、原告顾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4.70元,由原告吴某某、原告顾某某负担人民币494。70元,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负担人民币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某某、被告上海亚杰文艺俱乐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顾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南

代理审判员崔学杰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