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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3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工业区X路X路二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春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杰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9日受理后,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某某,被告杰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春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张某某于1999年7月16日就“风压开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x。X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0年5月18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x。该专利保护范围为:a、膜片(8)由左壳体(1)和右壳体(9)夹持,且将左壳体(1)和右壳体(9)组成的空腔隔成左气室(2)和右气室(10),左气室(2)具有通气口(15),右气室(10)具有通气口(14);b、左壳体(1)的通孔(11)处设置有触膜(12),且该触膜(12)由左壳体(1)和支架(3)夹持,触膜(12)中心具有触点(12-1),触点(12-1)的左端面与微动开关(13)接触,右端面可与膜片(8)接触;c、膜片(8)的右侧具有右台阶(8-1),一衬片(4)和一弹簧(6)套装在右台阶(8-1)上,弹簧(6)的左端抵靠在衬片(4)上,右端抵靠在与右壳体(9)的螺孔(7)螺纹联接的调整螺钉(5)上。该专利现正实施,并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根据证据显示,被告生产销售的风压开关的特征与上述专利保护范围的特征相同,已构成专利侵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及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模具;二、被告在侵权范围内的媒体上就其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维权费用。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证据1、x。9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据2、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据3、x。9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据4、x。9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证据5、(2005)佛顺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据6、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据7、赔偿依据。

被告辩称:一、涉案专利技术实为业内早已公开使用的公知公用技术,任何人都有权使用。万家乐公司于1998年向日本x公司购买了与本案专利产品完全一样的风压开关用于燃气热水器产品进行试制。并且,在万家乐公司开始生产该风压开关的同时,国内其他热水器厂家也已开始按照该产品,自己组织生产或是委托他人生产。可以说该产品在1998年至1999年到张某某申请专利之前,国内燃气具行业早已公开生产使用,更不用说国外了。另外,一家欧洲公司x公司也在生产这种风压开关,该产品在x公司产品手册表明其生产日期为1996年的第16周,远远早于张某某的专利申请日。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是我国燃气具行业的高级人才,拥有多项专利,他对我国燃气具行业的发展过程及状况了如指掌,同时也有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控其侵权,纯属无稽之谈。三、原告张某某完全是恶意申请专利,恶意起诉。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证据1、营业执照;证据2、获奖证书;证据3、获奖证书;证据4、获奖证书;证据5、荣誉证书;证据6、荣誉证书;证据7、荣誉证书;证据8、风压开关图;证据9、证明;证据10、风压开关图及参数表;证据11、膜片图;证据12、胶盖图;证据13、合同;证据14、产品手册;证据15、强制排烟热水器补充说明及工作原理;证据16、压差开关部分零部件送货单;证据17、进帐单及送票回执;证据18、提货交货交接签收单;证据19、弹簧检查记录;证据20、发票;证据21、收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于1999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风压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0年6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x。9。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风压开关,具有左壳体(1)、右壳体(10)和膜片(8),左壳体(1)上固连有支架(3),一微动开关(13)安装在支架(3)上,其特征在于:a、膜片(8)由左壳体(1)和右壳体(9)夹持,且将左壳体(1)和右壳体(9)组成的空腔分隔成左气室(2)和右气室(10),左气室(2)具有通气口(15),右气室(10)具有通气口(14);b、左壳体(1)的通孔(11)处设置有触膜(12),且该触膜(12)由左壳体(1)和支架(3)夹持,触膜(12)中心具有触点(12-1),触点(12-1)的左端面可与微动开关(13)接触,右端面可与膜片(8)接触;c、膜片(8)的右侧具有右台阶(8-1),一衬片(4)和一弹簧(6)套装在右台阶(8-1)上,弹簧(6)的左端抵靠在衬片(4)上,右端抵靠在与右壳体(9)的螺孔(7)螺纹联接的调整螺钉(5)上。原告提交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该专利一直处于授权有效状态。同时,原告提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证明,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5年8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工业区X路二号之一的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风压开关十只,并从该公司取得编号为NO.x的《收款收据》及名片各一张。上述购买过程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现场监督。

在庭审中,被告杰晟公司承认被控产品具备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另查明:原告张某某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包括公证费1400元,查询被告工商登记费60元,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费用120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已经自认被控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以及若该两项抗辩不能成立时,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即公知技术抗辩问题。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言之,公知技术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的内容。被告辩称原告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为公知技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在其所提供的证据中,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的风压开关图、证明和强制排烟热水器补充说明及工作原理单独或结合均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内容已经公开;日本x公司的开关图及参数表因无原件而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至于x公司的产品手册,因该证据没有确定的出版时间也未表明发表者或者出版者,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其余证据或者因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或者因不能直接反映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被告为公知技术抗辩还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因该两位证人与被告之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曾为同事,存在利害关系,且上述两份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均属一类,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类型的证据佐证,故上述两份证人证言不能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关于公知技术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即先用权抗辩问题。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被告杰晟热能公司主张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在其证据中,先科模具厂的膜片图和胶盖图,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有证明力;其余证据因不能反映所制造产品的结构而与本案无关。被告还提供了一位证人证言,因该证人既不能提供其所办模具厂的工商登记资料也未能提供加工时所需的图纸,故此证据也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综上,被告的先用权抗辩也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三,即法律责任问题。由于被告的公知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均不能成立,且被告自认被控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故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规定,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杰晟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调查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之证据,也没有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之证据,故本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一并酌定赔偿数额。原告还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专利侵权纠纷属财产权纠纷,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张某某专利号为x。9的“风压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风压开关。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销毁侵犯原告张某某专利号为x。9的“风压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风压开关库存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模具。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逾期履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张某某预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张某某,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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