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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黄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生于1985年10月15日。

辩护人赵某某,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黄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黄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自己未参与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行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某县人民法院(2010)黄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黄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建理

审判员闫小虎

代理审判员梁懿

二О一О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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