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佛山市南海正伟拉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迎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正伟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X路永平竹岗。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谭积丰,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正伟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自1993年始到正伟公司任经理,工资每月8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4年7月张某甲离职。现张某甲以离职时双方约定正伟公司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退休金为由起诉正伟公司支付自2005年4月起的退休金。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甲到正伟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张某甲应对2004年7月退休后,正伟公司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退休金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张某甲仅提供存折一本,没有举证证实存折中的存款由何人存入,据此,张某甲对其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张某甲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因此,张某甲要求由正伟公司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退休金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张某甲当庭提出由原审法院调查该存折中存款的来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甲申请法院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而本案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审理日前,故张某甲当庭提出的此申请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有关“2004年7月原告离职”的事实认定错误。正确的是“2004年7月原告光荣退休”,理由有五点:一是1993年至2004年张某甲已经在正伟公司处连续工作十二年;二是张某甲每月工资8000元,职务为经理;三是张某甲年满六十岁,符合退休条件;四是张某甲是正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的亲叔叔,是他到大陆开公司的“开荒牛”;五是张某甲的退休条件之一是必须获取每月2000元的退休养老金。因此张某甲是与正伟公司磋商后达到口头退休协议后欣然退休的。达成退休协议的原因在于正伟公司一直未为张某甲办理社会保险及退休养老保险,唯有退休后每月由正伟公司支付退休养老金。二、原审法院对证据判断有误,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缺乏理据。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作为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审判员应充分考虑处于举证弱者方面的证据关联性。本案中,张某甲已经收到八个月的退休金,因为张某甲已经回到原籍福建省,退休金均由正伟公司办理汇入或存入,由于正伟公司在开庭时予以否认,原审法院应可启动自身调查程序,帮助劳动者澄清案件事实,维护公正。另外从张某甲退休前的职务待遇,为正伟公司所做的贡献,张某甲与正伟公司之间的实际股东的血缘关系,未形成书面合同等一系列事实,很明显知道每月退休金已实际履行。三、依照法规,每月2000元退休费明显过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退休费”。根据张某甲工资每月80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应依照上诉规定,张某甲应得退休金每月4800元。正因张某甲是张某乙的亲叔叔,为了企业,张某甲只是提出每月2000元退休金的要求合法合情合理。综上,张某甲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张某甲与正伟公司之间的退休养老协议有效,正伟公司应每月支付2000元退休养老金给张某甲。

被上诉人正伟公司向本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张某甲在二审期间申请证人王某某、傅某某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曾在正伟公司任机械修理工;拟证明一、张某甲与正伟公司之间的退休关系;二、张某甲与正伟公司达成每月2000元退休金的协议。正伟公司对证人出庭作证无异议。

证人王某某陈述:其自1993年至2005年4月期间在正伟公司工作。2004年7月初,张某甲要离开正伟公司之前的一晚,董事长张某乙邀请大家到酒楼吃饭,本来张某乙要给张某甲一笔钱,但张某甲不要,要求每个月给2000元就行了。吃完饭后,张某乙开车送张某甲回正伟公司的分厂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张某乙亲口说每个月给张某甲2000元退休金,在场的人都听到了,我也在场听到了,很替张某甲感到高兴。

证人傅某某陈述:其自2000年7月至2004年底在正伟公司的分厂工作。当时张某甲要退休全厂都知道的,2004年7月1日,厂里请大家去吃饭,张某甲告诉其公司答应每个月支付2000元退休金给他。吃完饭后其就回去睡觉了,没有与张某甲和王某某回办公室。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了质询。

被上诉人正伟公司在二审期间无新证据提交。

证人傅某某的证言反映是张某甲本人告知其正伟公司承诺支付每月2000元的退休金,故其证言对该事实不产生证明力;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则反映是正伟公司董事长张某乙在某一公共场所向在场人员宣布正伟公司承诺支付每月2000元的退休金。其证言可予采信。基于此,本院接受张某甲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查明张某甲提供的向张某甲账户汇款的账户属正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所有。

经审查,上诉人张某甲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除认为2004年7月与正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退休而非“离职”外,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因本案诉争的是正伟公司与张某甲是否存在退休待遇方面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的性质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对于张某甲持有异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作审查。

另查明:张某甲与正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乙是叔侄关系。2004年7月初,张某甲与正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的一晚,张某乙曾请张某甲及证人王某某、傅某某等人吃饭,张某乙表示将每月向张某甲支付2000元退休金。张某甲离开正伟公司后,张某乙先后于2004年9月14日、2004年11月15日、2005年1月13日、2005年3月17日各支付4000元到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仙游县支行开立的账户中,合计x元。在二审调查中,张某乙认为上述款项是赠与张某甲的。

再查明:正伟公司是于1993年11月11日由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实业经济发展公司与香港李氏贸易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目前的实际股东为台湾正伟公司拉链有限公司和香港李氏贸易公司,但未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案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张某甲与正伟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因张某甲的退休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故本案属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正伟公司是否应向张某甲支付每月2000元退休金。

经查,正伟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乙在张某甲离开正伟公司之前,曾在公共场合承诺将向张某甲支付每月2000元的退休金。在张某甲离职后,张某乙在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每隔两个月即通过自有的账户向张某甲支付4000元。由于正伟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乙作为正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上述行为属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本案的关键。张某乙是张某甲的侄子,如果张某乙决定向张某甲给付每月2000元以及此后的付款行为仅是双方个人之间的一种赠与关系,那么张某乙没有必要在有正伟公司的其他职员的公共场合作出公开的承诺。张某乙所作的承诺行为,即使没有说明支付退休金的主体是正伟公司,包括张某甲在内的正伟公司的工作人员有理由相信是其代表正伟公司作出的承诺。至于张某乙的承诺是否经过正伟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决议,是正伟公司与张某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张某甲无关。因此,本院认定张某甲与正伟公司存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正伟公司向张某甲支付每月2000元退休金的口头协议。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同时,正伟公司通过何种方式履行该协议,由于双方并没有特别约定,故以张某乙的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并不能推翻双方的协议。张某乙认为其支付给张某甲的款项属赠与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的约定,正伟公司应当向张某甲继续履行自2005年4月始支付每月2000元的退休金的义务。至于履行的期限,双方未予明确,故应以双方主体同时存续的期间为准。另外,张某甲在二审期间请求确认张某甲与正伟公司之间的退休养老协议有效,因其在一审期间并没有该项请求内容,故本院对此不作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本院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正伟拉链有限公司应自2005年4月始,每月向上诉人张某甲支付2000元的退休金。

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正伟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