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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孟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6-0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略)。2005年7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孟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佛山市世纪嘉园保安员,住(略)。2005年7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孟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孟某某经密谋以嫖娼为名抢劫卖淫女的财物后,携带水果刀窜到佛山市X街道办事处华远村,随卖淫女杨洪平进入华远村X巷X号出租屋401房内,由被告人孟某某守在门口,被告人韩某持刀威胁杨洪平,要求杨交出财物,遭到杨的反抗,韩某便用水果刀刺、割杨的腹部和颈部等部位,然后逃离现场;杨洪平追至二楼楼梯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洪平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致肝脏破裂、门静脉左右支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辨称其回佛山是想自首的,归案后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孟某某,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韩某的主意只是抢劫,并非故意致人于死地,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区别;二、被告人韩某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的准确地址,使司法机关迅速缉拿了同案犯,其行为应视为立功;三、被告人韩某是决定回来佛山投案自首的,但由于客观原因,在回到佛山不到十五分钟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0日,被告人韩某提议抢劫卖淫女的财物,被告人孟某某同意。之后,两被告人一起到商场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两双薄膜手套,准备作案时用。当日18时30分左右,两被告人到佛山市X街道办事处华远村寻找作案目标,遇到卖淫女杨洪平在等客,于是两被告人以嫖娼为名跟随杨洪平进入华远村X巷X号出租屋401房内,由被告人孟某某守在门口,被告人韩某持刀威胁杨洪平,要求杨交出财物,遭到杨的反抗,韩某便用水果刀刺、割杨的腹部和颈部等部位,然后逃离现场。杨洪平追至二楼楼梯时,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洪平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致肝脏破裂、门静脉左右支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韩某归案后提供具体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孟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30日下午约6时45分,她下班后回里水华远村X巷X号住处,走到一楼与二楼之间楼梯转弯处时,听到前面有一个女子的声音叫了一声“救命”,再向前走就看到一个女子倒在二楼楼梯的转弯处,身上和地上都有血,于是下楼找来治安队员。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他与女朋友杨洪平租住在华远村X巷X号401房。2005年6月30日14时左右他离开住处到对面的小卖部打扑克,到19时许有人告诉他说他住的那栋楼有个女人被杀了,怀疑是他的女朋友。杨洪平靠卖淫为业,平时就在前进巷等客,谈好价钱后就带嫖客回住处进行交易。

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街X村X村富贵巷X号。女性尸体位于楼梯第二层楼梯间,尸体头上、手脚上、衣服上多处粘有血迹。从尸体到X楼楼梯的地板上有血量较多的滴下状血迹,扶手上有擦拭状血迹。滴下状血迹从尸体沿楼梯至401房,401房是一间套房,房中部地板上有一滩血迹,从房门至房中部地板上有大量的踩踏血迹,门右侧南墙上1。3米处有擦拭血迹。

4、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佛禅公刑技法鉴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洪平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腹部致肝脏破裂、门静脉左右支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5、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6月30日,他对孟某某说想抢劫弄点钱花,孟某始不敢,他就说华远村有很多卖淫女,抢她们也许不敢报案,后来孟某应了。之后,他们一起到商场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两双薄膜手套,准备作案时用。当日18时30分左右,他们进华远村寻找作案目标,是从季华新景园正对着的那条巷子进去的,进去没多远便遇到后来被他用刀杀死的那名卖淫女,他向该卖淫女招了一下手,她便心领神会地领他们往她住的地方走,走了约100米就到了那栋出租屋,他们跟她上楼进了她的房间,他把房间的门和窗关上,孟某某站在门口。他把水果刀拿出来架在她的脖子上,要她把钱拿出来,她从书桌旁的抽屉里面拿出20元人民币,他见钱这么少,很生气,就在她左手上臂划了一刀,她又从抽屉里拿了3、4张人民币出来,并说她是吸毒的,真的没钱。他就说没钱存折也行,她又从抽屉里把存折拿出来递给他,他刚接过存折,她就往门口跑,他转身扯住她的肩膀,跟着在她肚子上捅了一刀。她大声喊救命,他就把她推到在床上,用脚踩住她的手,往她脖子上割了一刀。之后,她就使劲的摇头反抗。这时孟某某害怕了,叫他快点走,然后孟某拉开房门先跑出去了。他也从床上跳下来跑了出去,那个女的向他扑来,他又刺了她一刀,但她并没有倒地,而是追出了门口,不停叫救命。他和孟某某分头拦出租摩托车逃离现场。他当晚在广州乘火车去了湖北女朋友家,后来得知该卖淫女死了,他感到很内疚,于7月6日从湖北回佛山,打算回来后投案自首,7日早上九点多钟回到佛山,没多久就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韩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6、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实:到华远村抢卖淫女的钱是韩某提议的,作案前他们到商场买一把尖刀,韩某还偷了两对手套,刀和手套都由韩某带在身上。2005年6月30日下午6点多,他就跟韩某去了华远村,遇到那个卖淫女,韩某跟她谈好价钱,她就把他们带到一栋住宅的四楼,他们进房间关上门,他站在门口。韩某拿出刀架在她的脖子上,要她把钱拿出来,她说自己是吸毒的,刚抽了白粉,没有钱了。韩某持刀捅了她的腹部一刀。她坐起来,拉开床头柜的抽屉拿出一本存折,韩某又把她扯到床上,往她身上扎了一刀,她就开始叫救命,韩某立刻用左手扯住她的头发,右手持刀在她的脖子上割了两刀。他当时看见床上、地上流了很多血,非常害怕,就打开房门跑了出去,在巷口搭摩托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孟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7、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05年7月7日在佛山市环市南沙一餐馆将被告人韩某抓获,后根据韩某提供的线索,于当日在佛山世纪嘉园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归案。

8、被告人韩某、孟某某的户籍材料,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韩某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经查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路红青

人民陪审员谢毅丹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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