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
负责人:劳某某,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史悦华、李来斌,均系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桃园综合开发总公司(原南海桃园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南国桃园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诉讼代理人:刘大川、张晓佳,均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土地资源开发公司(原南海市土地资源开发总公司松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海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桃园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桃园总公司)、佛山市南海区X镇土地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土地资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法民二初字第22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2003年7月29日,建行南海支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桃园总公司因与建行南海支行于1994年签订编号为建贷第X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1994年1月24日至1999年1月24日,并约定土地资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建行南海支行依约划款;1994年3月31日,土地资源公司再次向建行南海支行出具担保书,承诺对桃园总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桃园总公司、土地资源公司未能依约全额还款,经建行南海支行多次催收,桃园总公司、土地资源公司仍拖欠本金x.08元,请求判令桃园总公司偿还本金x。08元,土地资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该诉讼中,桃园总公司、土地资源公司作为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该院作出(2003)南民二初字第1715-X号民事判决,支持建行南海支行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2004年12月30日,建行南海支行又以上述借款合同主张桃园总公司、土地资源公司尚欠未诉借款本金x.96元及利息x。56元(计至2004年9月20日止)。
本院认为:在(2003)南民二初字第X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行南海支行请求判令桃园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x.08元,并由土地资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行南海支行并未主张利息。因此,在本案中,建行南海支行又以其于1994年与桃园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建贷第X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主张桃园总公司、土地资源公司尚欠利息x。56元,没有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在该案中对此也没有处理。故原审法院以建行南海支行在本案所诉事项属于已决事项,无权另案再诉,裁定驳回建行南海支行的起诉,处理不当。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予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法民二初字第228-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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