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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4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珠龙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富宝,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2)金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向展望公司购买饲料所发生的欠款金额,由其签名确认的对帐单予以证明,故陈某某应支付展望公司该金额价款。刘某某仅为陈某某向展望公司借款作担保,虽然展望公司是以提供饲料的方式向陈某某出借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略),但展望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某某签字确认的对帐单与借款凭证上的借款为同一笔债务,故刘某某的担保责任仅限于该借款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适用于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展望公司要求刘某某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某某支付展望公司价款269,025。72元;二、展望公司要求刘某某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6,54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均由陈某某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展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向陈某某出借的30万元饲料款即为货款,本案不存在货款与借款两笔债务,原审法院对此节事实认定错误。因此,刘某某作为陈某某的借款保证人,应对陈某某欠展望公司的饲料款269,025。72元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刘某某对陈某某的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陈某某均未作答辩。

本案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展望公司与陈某某于2000年4月建立买卖关系,由展望公司向陈某某提供各类饲料。同年6月24日,展望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陈某某向展望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展望公司的饲料,借款方法以饲料欠款作为借款,借款归还日期为2000年12月30日。协议还约定,如陈某某在借款后连续50天未再买展望公司的饲料时,第50天即为借款归还日;陈某某如借款后一个月内购买饲料的金额不足借款金额时,展望公司有权在一个月后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等。在该借款协议中,被上诉人刘某某承诺以其“柘林乡X组证号(奉宅519-01-159)上的一切房产与财产作抵押,本人同意房产抵押给陈某某。”刘某在该借款协议担保人栏内签名。2001年8月28日,陈某某确认截止2001年8月25日,其尚欠展望公司货款269,025。72元。因陈某某未支付上述货款,展望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讼争各方签订的借款凭证(协议)、对帐单等证据佐证在案。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上诉人展望公司与原审被告陈某某之间饲料买卖关系自2000年4月已经建立。此后,双方于2000年6月签订借款协议,陈某某以赊购饲料的方法向展望公司借款30万元,该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0日。2001年8月28日,陈某某在当月“往来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其结欠展望公司货款269,025。72元。因此就上述事实而言,目前尚不能排除展望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即2000年12月30日后至陈某认欠款日即2001年8月28日这一期间仍存在饲料买卖关系并结欠货款的可能。由于展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某买卖饲料的货款金额及陈某某的付款日期、金额等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陈某某确认的欠款269,025。72元是双方自2000年4月起至2001年8月止整个买卖关系的总欠款,还是借款协议项下30万元中的一部分,因此展望公司认为该269,025.72元欠付货款与30万元借款实为同一笔款项的依据不足,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信。鉴于被上诉人刘某某仅为2000年6月借款协议项下3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且展望公司无法证明其诉请的269,025.72元货款与30万元借款为同一笔款,故展望公司要求刘某某对该269,025。72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单素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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