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宝丰联大酒店附楼。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翊、唐某某,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瑞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关福,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双瑞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4月,原告制作了本公司的宣传册,其中使用了24张产品照片和5张安装实例照片,以宣传、推广公司产品。同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的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的24张产品照片与4张安装实例照片,用于宣传其产品,并将原告产品上公司标志“x”全部隐去。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推广其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诉请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并消除影响,销毁全部宣传册;二、被告在《建筑日报》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双瑞管道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宣传册内使用原告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的24张产品照片与4张安装实例照片,并就上述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表示歉意;
二、被告上海双瑞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向原告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偿付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7,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彤
代理审判员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葛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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