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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时间:2002-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鸿生、余某甲,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珠龙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丁,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下称“金山粮油公司”)、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展望饲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派生诉讼)一案,于2002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14日、6月18日、7月16日、9月10日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鸿生、余某甲律师,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徐廷廷律师,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系股东派生诉讼,合议庭于2002年9月10日第四次庭审中,依法将原第三人金山展望饲料公司诉讼地位变更为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原告与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在原金山县万安饲料厂(下称“万安饲料厂”)的基础上共同出资设立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56万元,原告按约投入的361万元由原告存放于万安饲料厂的原材料作价250万元,再加原告的非专利技术折价111万元组合投入;被告按约投入的195万元由万安饲料厂的房屋设备资产9,031,917元冲抵其675万元银行贷款债务后折价投入。双方约定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应于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5年10月20日,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设立,但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却未能按约办理有关房屋和设备的产权过户手续,且先后要求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为万安饲料厂偿还债务合计人民币177万余某,导致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经营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金山粮油公司缴足其对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注册资金人民币195万元或按约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判令被告金山粮油公司给付原告违约损失人民币377万元和违约金人民币27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金山粮油公司负担。

被告金山粮油公司辩称:1、原告自身投资未到位,其中250万元至今未作入帐处理,111万元非专利技术实为侵权商标,毫无价值;2、双方已经无合作之前提,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因此亦无必要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原告作为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经营亏损应由原告负担,原告违约投资的事实成立,故亦不存在违约金之诉请。请求驳回原告之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对原告诉称之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原告举证如下:1、《联合组建金山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的合同书》;2、《上海金山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章程》;3、《验资报告》;4、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5、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代万安饲料厂偿还债务的清单、凭证和财务记录;6、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二份;7、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1997年6月-12月利润损失计算。

被告金山粮油公司质证如下:1、对原告提交之书证1、2、3、4、6之真实性无异议;2、原告提交之书证5、7系来源于原告控股下的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两者有从属关系,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

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对原告提交之书证无异议,亦无证据提交。

被告金山粮油公司举证如下:1、上海市金山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2、上海市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3、《展望饲料产品技术价值认证书》;4、《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5、1997年8月4日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和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形成的对帐交换意见纪要;6、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质证如下:1、书证1系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单方面委托审计,审计结论与原告无关;2、书证5、6系两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告无关联;3、对其他书证无异议。

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对被告金山粮油公司上述书证之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1、采纳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2、其余某各方当事人确认的书证均具备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依据上述经庭审质证之证据及四次庭审笔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一)、1995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金山粮油公司签订《联合组建“金山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一份,约定:双方在被告金山粮油公司下属万安饲料厂的基础上,共同投资组建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某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原告与被告金山粮油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5%:35%;合同同时约定了经营范围、解散条件、公司机构、劳动管理、合营期限等其他条款。同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又签订《联合组建“金山展望饲料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注册资本修改为人民币556万元,出资比例不变;原告投入资金人民币250万元,另以无形资产投入人民币111万元,合计人民币361万元;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应出资人民币195万元,以经评估的原万安饲料厂总值9,031,917固定资产减去其675万元债务后折价投入;原合同其余某款继续有效。

(二)、1995年10月9日,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认定:原告拨入的原材料人民币250万元作应付帐款投入,商标及非专利技术人民币111万元,合计投入361万元;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固定资产投入人民币9,031,917元,扣除长期借款人民币675万元,实际投入人民币195万元,余某人民币331,917元退回。期间,原告与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共同出具《展望饲料产品技术价值认证书》,确认“展望”饲料产品技术及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价值人民币110万元。1995年10月20日,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依法注册设立,企业基本情况与上述约定事实均一致。

(三)、1997年7月3日,浙江省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理由是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展望”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

(四)、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设立后,原告承诺拨入的原材料人民币250万元作应付帐款投入的,至今未记入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实收资本。同样,被告金山粮油公司承诺投入的固定资产人民币195万元(包括厂房、设备)亦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联合组建“金山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作为原告与被告金山粮油公司订立的主要契约,真实反映了双方合资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及被告金山粮油公司作为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公示在册的法定股东,应当依法并按约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可见,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某相当明确的。反观案件的基本事实,亦是十分清晰的。被告金山粮油公司承诺投入的固定资产人民币195万元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论原因,据此状态可认定被告金山粮油公司投资不到位;同时,原告依约所投入的商标及非专利技术人民币111万元,经有关机关认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之行为,因此其投资价值显然是需要重新计量的,而不能单纯以合资双方的自行约定为依据,据此状态亦可认定原告投资未到位。综上,双方之行为均实际违反了合资合同、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依法应予缴足。至于原告投入的原材料折价人民币250万元,其作为出资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验资结论亦相应佐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投入的形式尚有欠缺,故本院责令其应及时完善相应手续。

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某是确定的,同时亦是特殊的。诉讼本身体现的是公司法领域特有的股东派生诉讼。被告金山粮油公司投资未到位,其直接侵害的是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按照一般诉讼原理,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和被侵权主体,应当是本案的原告。但由于其对被告金山粮油公司的侵权行为不适时主张,听之任某,怠于行使诉权的行为是客观成立的,因此原告作为其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同样是可以确立的。原告的诉权是基于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原始诉权而派生的,其诉之目的不单单是为维护被告金山展望饲料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亦是对其自身股东权益的保障。

本案需要强调的是,原告作为股东,其自身出资亦未适格到位的事实同样是确定的。因此,其必须在本案的判决中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虽然这一诉讼义务的相对权利人没有在本案中提出主张,但是由于股东依约出资已非单纯的契约义务,尤其在公司设立后,这一义务已经转化成为法定义务,纳入了国家法律强制干预的范畴。在此法定前提下,并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本院不能无视原告对这一法定义务的客观违背。另外,由于原告自身出资未适格到位,故被告金山粮油公司对其不构成违约,原告有关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95万元。

二、原告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市金山县展望饲料有限公司缴足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11万元。

三、原告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其余某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98元,由原告上海展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6,993元,被告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负担13,0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代理审判员张红军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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