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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宏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伍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伍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麦家宅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申,上海市徐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胜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伍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胜宏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胜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胜宏公司向上海包装装潢公司严桥纸箱厂(以下简称严桥纸箱厂)供应各种规格的牛箱纸。至2001年11月8日,严桥纸箱厂在胜宏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01年8月31日,严桥纸箱厂尚欠胜宏公司货款人民币421,108。45元。2002年1月11日,严桥纸箱厂与伍顺公司向胜宏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严桥纸箱厂因改革开放需要,根据市委“抓大放小”的原则,原企业转制成立新企业,新企业的名称为“上海伍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严桥纸箱厂的所有债权债务转由新企业伍顺公司负责。为此,特通知贵企业,以便原先纸箱纸合(盒)的加工业务继续延伸。后因伍顺公司未支付上述欠款,故而涉讼。

本院另查明,伍顺公司系由严桥纸箱厂改制剥离的企业。伍顺公司购买严桥纸箱厂经评估后的资产计人民币237,752。20元,并吸收严桥纸箱厂29名职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伍顺公司给付胜宏公司货款人民币28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70元,上述三项合计人民币291,496元。伍顺公司承诺于200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03年6月2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03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人民币91,496元。如伍顺公司有一期未按时如数付款,则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6元,由伍顺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单某华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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