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伍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麦家宅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申,上海市徐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胜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伍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胜宏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伍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申,胜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胜宏公司向上海包装装潢公司严桥纸箱厂(以下简称严桥纸箱厂)供应各种规格的牛箱纸。至2001年11月8日,严桥纸箱厂在胜宏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01年8月31日,严桥纸箱厂尚欠胜宏公司货款人民币421,108。45元。2002年1月11日,严桥纸箱厂与伍顺公司向胜宏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严桥纸箱厂因改革开放需要,根据市委“抓大放小”的原则,原企业转制成立新企业,新企业的名称为“上海伍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严桥纸箱厂的所有债权债务转由新企业伍顺公司负责。为此,特通知贵企业,以便原先纸箱纸合(盒)的加工业务继续延伸。后因伍顺公司未支付上述欠款,故而涉讼。
本院另查明,伍顺公司系由严桥纸箱厂改制剥离的企业。伍顺公司购买严桥纸箱厂经评估后的资产计人民币237,752。20元,并吸收严桥纸箱厂29名职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伍顺公司给付胜宏公司货款人民币28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70元,上述三项合计人民币291,496元。伍顺公司承诺于200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03年6月2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03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人民币91,496元。如伍顺公司有一期未按时如数付款,则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6元,由伍顺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王峥
代理审判员单某华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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