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聪平,永新县司法局禾川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乙,男,现年55岁,汉族,江西永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军人,住(略)。
被告林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学生,住(略)。
被告林某乙、刘某丙、林某戊委托代理人林某丁,系林某乙侄子、刘某丙儿子、林某戊兄长。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乙、刘某丙、林某丁、林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乙、刘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赔偿原告刘某甲医疗费495元、交通费7元、验伤费100元、评残费400元、伤残补助金3998元,以上总计5000元,在2007年12月2日前付清;
二、原告刘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诉讼费5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尹晓方
审判员尹晓程
审判员肖镇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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