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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7-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永刑初字第28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永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妨碍公务罪于200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妨碍公务罪,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金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永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刘某某带领吴某某、冯某、杨某三干警驱车前往文竹步下村,见路边一房内有人在赌博。刘某某进去后即向参赌人员亮明身份,收缴赌资1000余元,并掏出警官证给参赌人员看,参赌人员陈某己看后将证件甩在桌子上,说是“假的”,在场的人听说是假的,便起哄喊打,同时房外的人也将室内灯关了,被告人周某甲和陈某己等人揪住刘某某的衣服,并搜身,拳打脚踢,并搜得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2000余元。杨某被搜掉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80余元。随后,参赌人员打电话叫来文竹村的周某辛、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又对刘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将刘某某打入水沟,用石块、木棒砸毁车辆。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吴某某、冯某、杨某均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以妨碍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系从犯。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抓了公安人员的衣服威胁要拿回钱,辩称没有搜身和殴打公安人员。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永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刘某某带领民警杨某、吴某某、司机冯某驾车前往永新县X镇X村查赌。在路边陈某戊开的茶馆店内看见有二十余人赌钱,刘某某进门后即向参赌人员亮明身份,然后收缴赌资1000余元,吴某某在清点赌资,刘某某掏出警官证给参赌人员看,参赌人员陈某己接过证件看后将证件甩在桌子上,说是“假的”。有人听说是假的便起哄喊打。刘某某等人被凳子砸伤,外面的人将房间里的灯关掉,房间里顿时一片混乱。公安干警被迫退出了房间,吴某某和冯某离开现场,刘某某被周某甲抓住衣领威胁要拿回赌资。陈某己、陈某丁等人围住刘某某拳打脚踢,并被搜身,搜去诺基亚手机一部、钱包一只(内有现金)驾驶证。杨某被搜去现金8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随后参赌人员打电话叫来文竹村的周某辛、周某乙、周某丙等人,这些人过来后看见公安人员开来的是一部旧面包车,便起哄说“这些人肯定是假的”。又对刘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将刘某某打入水沟,用石块、木棒砸烂车辆。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杨某为轻微伤甲级,吴某某、冯某为轻微伤乙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的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证实:2007年2月2日我9时许,他和陈某己兄弟俩、小龙、周某德等20多人在文竹镇X村陈某戊茶馆店里赌博。公安人员来捉赌,收缴赌钱1300余元。陈某己看了一个中年公安人员拿出的证件,说是假的。有人就起哄喊“打他们”,有人关掉灯,他在公路上揪住这个公安人员的衣领要他拿回赌资,陈某己俩兄弟等人用拳头打这个人,陈某己还从这个人身上搜到一只钱包,他从地上捡了刘某某的驾驶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实: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他带领石桥派出所的杨某、冯某、吴某某三名干警到文竹步下村一个棚子里抓赌。进去时,他就亮明身份,吴某某清理完赌资后,一个穿黑色西服的人看他的证件,他拿出证件给他看后,那个人说是假的。他将打电话给派出所,就被他们缴掉,外面的人就关掉灯,他和一名干警退出房间又被他们围住,拳头在他头上和身上,还用脚踢。他往公路边走,他们又围住他,周某甲用手揪住他的衣领,用拳头打他头上,这些人搜他的身,一个人说他判了8年刑不怕,他身上所有的东西洗劫一空,被打得头昏眼花,有些支持不住,想呕。尔后,文竹街上也来了几个人,对他进行暴打,他被打入水沟里,他爬起来,有几个人不让他走,要他扒下。

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证实:2007年2月2日晚8时40分许,刘某某带领他、冯某、吴某某到文竹步下村抓赌。一个茶馆里聚集20多个人赌博。进去后刘某某亮明警官身份,就收缴了赌资1300余元放在吴某某处,刘某某出示警官证,被一个穿黑色西装的人看了说是假的,参赌人员就用凳子、拳头打他们四人,他们退出房间,吴某某和冯某向前跑,他和刘某某在公路边被用石头和棍子围攻,被他们搜身,他的手机和80元现金被抢去。刘某某的钱也被抢去。尔后,文竹街方面来了七、八个开摩托车人,说假公安还敢在这里抓赌,对他们拳打脚踢。警车也被打烂。

4、被害人冯某某陈某证实: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刘某某主任带领他、杨某、吴某某到文竹步下村抓赌,他们进入一茶馆内,刘某某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大家都别动”,就开始收缴赌资放在吴某某处。陈某己要看警官证,刘某某出示证件,陈某己说“这是假的”,刘某某拿手机打电话被抢走,“那伢子”举起凳子说要拿回钱,砸在他背部。有人关掉灯,他们退到外面,他们叫吴某某拿回钱,他跟在后面打电话“110”报警,他听刘某某喊我们是公安局的你们不要打人,他还听见打碎玻璃的声音。

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某证实: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刘某某主任带领他、杨某、冯某到文竹步下村抓赌,发现路边一个木棚子里围了二、三十人赌钱,他们四人进去。亮明他们是公安人员身份来查赌的,收缴赌资后他在查点共1300余元,参赌人员要看证件,刘某任拿出警官证,一个人穿黑色西服看了说是假的,有人说“假的,打死他们”,拿证件的那个人打刘某任,有人用凳子和拳打脚踢他们,外面人关掉灯。他退出房间朝马路上走。

6、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日晚7时30分许,本村周某德、陈某己、周某庚、五某等人在他开的茶馆里赌钱,开始是周某德当官用开牌九200元一炮,其次是周某庚当官用勾豆子方式赌,尔后李某傅开200元一炮。这时公安人员来抓赌,参赌人员将公安人员围攻并打伤。

7、证人周某辛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他接陈某才打电话后骑摩托车到了步下村茶馆门口,陈某才说“这些派出所的人可能是假的”。周某仁和“少林”跳到水沟里用拳头打公安人员,这个人爬上岸后,他照看一个掉在水里的年纪大一些的人。

8、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他在陈某戊的茶馆里帮忙倒开水,看见陈某和及其弟去打一个人,周某甲说要拿回钱,就抓住被打的那个人,用脚踢。文竹街上骑来两辆摩托车四个人,打公安带队的领导,打架的人使用凳子、木棍、石头等凶器。周某甲和陈某和及其弟在一个公安人员的裤子口袋里抢钱包。

9、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日晚9时许,她到陈某戊的茶馆店赌钱,参赌人员有周某德、周某甲、陈某己、陈某丁等人二十来人,此时公安局的人来抓赌,妇女清出房间,她带着小孩就回家了。

10、证人陈某癸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2日晚7时许,来到陈某戊的茶馆里看赌钱,赌钱的人有周某甲、陈某己、陈某丁、周某德、还有几个妇女。公安人员来抓赌,就收缴了赌资,赌钱的人要他们出示证件,陈某己看了证件就说是假的,外面的人说假的就打他们。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一天晚上9时许,他来到陈某戊的茶馆店赌钱,。周某甲也在赌钱,公安人员来抓赌。收缴了他身上几十元钱,他从房内出来回租房了。

12、永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7年2月3日,从周某甲处扣押了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正本和副本。

13、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地点是文竹镇X村,被损坏的公安人员驾驶的车辆,刘某某被撕破的外裤。

14、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报告书证实:刘某某、吴某某、冯某、杨某人体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乙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甲级。

15、永新县公安局证明证实:刘某某系该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吴某某、杨某系该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冯某系该局石桥派出所司机。

1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周某甲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身份证号码x。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辩称其没有殴打和搜身公安人员,经查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殴打和搜身的行为,其辩称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在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某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2月3日起至2007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跃

人民陪审员陈某平

人民陪审员吴某

二○○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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