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与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桂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天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3-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402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施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支行职员。

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桂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杨家桥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以下简称外滩支行)诉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璐公司)、被告上海桂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实业)和被告上海天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外滩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丝璐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桂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被告天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滩支行诉称,2002年7月30日,外滩支行与丝璐公司签订编号为2002年滩字第x号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自2002年7月31日起至2003年7月15日止,利率为年息5。841%,该借款同时由桂林公司和天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但由于丝璐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按季结息的义务,外滩支行现请求法院判令丝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实际清偿日在合同到期之后,则之后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原告外滩支行为此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外滩支行与丝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2、桂林实业向外滩支行明确的为丝璐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3、天运公司向外滩支行明确的为丝璐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4、外滩支行向丝璐公司发放人民币800万元贷款的放款凭证。

被告丝璐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现该贷款期限尚未到期,因此,仅同意外滩支行请求中已经发生的利息。此外,丝璐公司表示未收到外滩支行的催收材料。丝璐公司对外滩支行向法庭递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被告桂林公司和被告天运公司共同辩称,本案的贷款期限确实未到期,也未收到外滩支行向保证人发送的催收材料。现两保证人愿意代丝璐公司支付已经发生的利息,要求继续履行贷款合同。桂林公司和天运公司对外滩支行向法庭递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两保证人均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外滩支行陈某本案贷款及欠息事实属实。

另,在外滩支行与丝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7.2.4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13。1乙方(指丝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3.1.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2.4条规定,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13.4一旦发生第13.1、13.2、13。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指外滩支行)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如下措施,乙方对此没有异议…13.4。2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在桂林公司和天运公司向外滩支行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中明确:“…贵行根据借款合同第13条的规定…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均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保证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2003年2月17日,外滩支行向本院来函称,丝璐公司已于2003年1月15日向外滩支行支付了部分利息。截至到2003年2月13日止,丝璐公司尚欠外滩支行利息为人民币70,092元。

本院认为,外滩支行基于借款合同以及担保书的约定和承诺,在丝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借款利息的情况下,要求向丝璐公司提前收回贷款和支付利息,并要求桂林公司和天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而借款人丝璐公司及保证人桂林公司、天运公司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到期的抗辩理由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主文

一、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0,092元(截至到2003年2月13日止);

三、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支付尚余的借款利息(以人民币800万元为本金,自2003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即年息5。841%并按季结息;对延期支付的,原告可按约定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若本判决生效之日在2003年7月15日之后,则被告应当自2003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四、被告上海桂林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以上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桂林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上海天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以上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天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520元,共计人民币90,530元,由被告上海丝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桂林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天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

审判长壮春晖

代理审判员王某民

代理审判员岳菁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永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