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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王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5-08-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初字第6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指定辩护人何善彬,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5年3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美莹、吕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何善彬、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与陈晓来(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后,来到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一景公园内凉亭,选定被害人陈炽煊、罗某某作为作案目标。陈晓来交给胡某某一把砍刀,并进行了分工。3月26日凌晨零时许,三人上前抢劫,陈晓来、胡某某将陈炽煊按倒,王某某将罗某某按倒。陈晓来从胡某某手中拿回砍刀,砍伤陈炽煊颈部等处,逼问财物下落。胡某某搜索被害人携带的手袋,抢得手机、戒指、钱包等物。而后三人分别逃离现场。被害人陈炽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炽煊系被锐器致伤右颈部,造成其右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的犯意不是由被告人胡某某提出的,作案工具不是其提供的,抢劫方案不是其策划的,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是其直接实施的,被告人胡某某不应对被害人陈炽煊的死亡后果负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胡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在抢劫过程中阻止过陈晓来伤害被害人;其也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与陈晓来(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后,来到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一景公园内凉亭,选定被害人陈炽煊、罗某某作为作案目标。陈晓来交给胡某某一把砍刀,并商议了分工。3月26日凌晨零时许,三人上前抢劫,陈晓来、胡某某将陈炽煊按倒,王某某将罗某某按倒。陈晓来从胡某某手中拿回砍刀,砍伤陈炽煊多处,逼问财物下落。胡某某、陈晓来劫得被害人携带的手机、戒指、现金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825元。而后三人分别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分得手机一部、戒指一枚等物。被害人陈炽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炽煊系被锐器致伤右颈部,造成其右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3月25日23时50分许,其与男友陈炽煊到顺德区伦教一景公园凉亭避雨,然后先后进来三名男子。他们冲上前,其中两名男子将其和陈炽煊抱着,另一名男子则要求其和陈不要动、不要出声。陈炽煊将他们推开,其被一名男子推倒在地,同时看到其手上、衣服上有很多血。一名拿刀的男子问其钱和手机在哪里,然后抢走了其的挂包。拿刀男子逃走时叫其打电话报警。挂包内有一台x手机(号码:x)、一台诺基亚8210手机、一个黑色钱包、顺德信用社和建行借记卡各一张、德国、美国、新加坡外币各一张、金戒指一枚、农业银行存单一张、存折一本和700元人民币。刀的刃长20cm,刃是弓形的。拿刀男子穿蓝黑色休闲外套。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3月25日晚,其在伦教供销社打麻将,陈晓来和被告人王某某来找其,陈晓来提出找点钱来吃宵夜,其同意了。三人来到一景公园,路上陈晓来告诉其有刀。当时在公园有一对情侣坐在石凳上,陈晓来提出抢他们,其和王某某都同意了,其还提出由其和陈晓来负责控制那名男子,由王某某负责控制那名女子。三人一开始坐在凉亭里,那对情侣不进来,其就提出三人先去一旁的凉亭,五分钟后回来果然看到那对情侣坐在凉亭里。三人走到那对情侣对面坐下,陈晓来从后腰取出一把30厘米长的刀给其,其将刀贴在右大腿侧隐藏。后三人冲上前,其用双手按住那男子的腿,陈晓来和王某某就将该男子从侧面推倒在石凳上。后王某某又将那女子推倒在地上。陈晓来从其手上将刀抢过去,问那男子钱在哪里,那男子没出声,陈晓来就从后面刺了那男子一刀。那男子就说钱在挂包里,其就用右手搜包内的物品,搜出一个黑色钱包、一个手机、一捆驾驶证一类的东西。这时其看到那男子流了很多血,同时发现陈晓来不知何时走了,于是其和王某某也赶紧逃离现场。其在路上把手机给了王某某。其在作案时穿米白色T恤。被告人胡某某辨认出同案人陈晓来、被告人王某某、作案现场、逃跑路线、涉案赃物。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3月25日21时许,其在出租屋附近碰到陈晓来,聊天中提到没有钱花,陈提出一起抢点钱,其同意了。后二人去附近一家店找到正在打麻将的被告人胡某某,与胡某量好抢点钱后三人一起步行找目标。行至伦教一景公园,陈晓来说他带了一把刀并给其看,是一把40公分长的砍刀,后陈将刀藏在背后。当时在公园坐着一对情侣,陈晓来提出抢他们。等到那对情侣到凉亭里,其三人就坐在那对情侣对面,坐了十五至二十分钟。陈晓来提出陈和胡某某负责控制那男子,其负责控制那女子。然后三人冲上去,胡某某拿了陈晓来的砍刀在中间,其和陈晓来在两边。胡某某用刀架住那男子的颈,陈晓来拉开那女子,其就上去按住那女子。陈晓来将胡某某手中的刀拿过来砍那男子的背部,并说拿钱来,那男子倒在地面说钱在手袋内。但陈晓来还是砍那男子,那男子扑到其身上,面部和背部都有血喷出来,使其的衣服染上了血。胡某某搜手袋内的财物,其在那女子的身上搜但没搜到财物。这时那男子喊救命,胡某某就叫大家逃走,其就跟着胡某跑。后来胡某某给了一个小布袋和一部手机给其,其在小布袋里拿到一枚戒指。胡某某拿了一个钱包。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出同案人陈晓来、被告人胡某某、作案现场、逃跑路线、涉案赃物。

4、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尸体是其儿子陈炽煊。

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顺德区X路北海信用社对面出租屋的X号房间出租给了一个阳山籍男子。

6、证人欧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表弟陈晓来是清远市阳山县X镇人,陈于2004年年底来到顺德区伦教并暂住在伦教北海信用社对面的出租屋。

7、顺公刑勘字[2005]X号现场勘查笔录。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警于2005年3月26日零时四十分勘查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一景公园中心凉亭,在凉亭内靠东的地面上发现一具仰卧、上身穿黑色运动外套、下身穿灰黑色西裤的男尸。还证实在伦教伦羊路X号出租屋二楼出租屋的洗衣间里的红色塑料桶内发现有一件带血迹的灰黑色上衣外套,墙上、走廊地面上、窗户下均有血迹,窗台上有一张移动电话卡(号码:x)。

8、顺公刑技法鉴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9、佛公刑技法物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右手指背黏附血迹的转移血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沾血右衣袖剪片、一景公园石凳上滴落血迹的转移血纱的基因分型均与死者陈炽煊的血的基因分型一致。

10、顺公刑技法鉴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炽煊系被锐器致伤右颈部,造成其右锁骨下动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11、顺价鉴证[2005]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x手机一台、诺基亚8210手机一台、金戒指一枚的价值共为人民币1125元。

12、缴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处扣押的手机、戒指、德国外币一张、美元外币一张、新加坡币一张、相袋两个、黑色钱包一个、人民币700元、建设银行龙卡、信用社恒通卡、农行存款回单、电话磁卡一张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1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在伦教伦羊路X号出租屋二楼犯罪嫌疑人陈晓来的租住屋内发现并已扣押带血灰黑色上衣外套一件、全球通电话卡一张。

14、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伦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晓来在案发前暂住于顺德区X路北海信用社对面的冯某某的出租屋。

15、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16、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及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均没有提到被告人王某某在抢劫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曾阻止过同案人陈晓来伤害被害人陈炽煊,故被告人王某某仅在法庭上提出其在抢劫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曾阻止过同案人陈晓来伤害被害人陈炽煊的辩解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参与了抢劫犯罪的密谋,也明知同案人陈晓来携带了刀具,胡某某还携带刀具到案发现场,抢劫犯罪过程中与同案人陈晓来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虽然不是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直接伤害致死被害人陈炽煊,目前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过刀具,但胡某某、王某某和同案人陈晓来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抢劫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一个整体,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一起导致了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胡某某、王某某对抢劫过程中伤害致死被害人陈炽煊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应对其参与的抢劫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即被害人陈炽煊的死亡后果共同负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不应对被害人陈炽煊的死亡后果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没有伤害被害人陈炽煊的故意的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鉴于同案人陈晓来在逃,造成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且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显刚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人民陪审员谢毅丹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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