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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华永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马钢巨龙有限责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美华永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宇航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市马钢巨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X路。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处主任。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1年11月28日出具报关委托书,委托原告代理报关、换单、三检、查验、交税等进口代理业务,由此产生货物包干费、加急报关费等共计人民币6,625.45元,但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包干费、加急报关费等共计人民币6,625。4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前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鞍山市马钢巨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人民币5,125元汇入原告上海美华永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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