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A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上海B塑钢有限公司、王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市××创业园××公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汪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塑钢有限公司,注册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a,董事长。

被告王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王b,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区××路××弄××号×××室。

原告上海A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上海B塑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0日以(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X号案件受理,并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后,被告王a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于2008年10月20日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因被告B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且其他经营场所不明,本院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a及其委托代理人孙a、被告王a的委托代理人王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B公司之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关系,原告租用被告B公司的厂房。被告王a原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原告承租的厂房动迁,原告与B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原告于2007年1月搬离承租场所。期间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在领取动迁款后支付原告补偿款15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B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开具了1张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支票,但由于B公司帐户上无款,原告未能兑现。

原告认为,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B公司理应按约支付补偿款。而被告王a将B公司的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导致原告之债权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支付动迁补偿款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为止的利息;王a对B公司之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B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王a辩称,2002年10月28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仅为1年。租赁期间届满后至2006年12月,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B公司作为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无须对原告进行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1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位于××市××区××镇××路××号厂房,租期1年。

签约后,原告按约承租。合同期间届满后,原告继续租用上述厂房。

2006年11月3日,因B公司的厂房被列入动迁范围,B公司与拆迁人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B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从动迁单位领取动迁补偿款计5,589,551元。

2006年12月7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原告应于2007年1月20日前搬离,原告搬离后B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无偿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完成转让手续。

签约后,原告如期搬离。

2007年6月21日,B公司向原告开具支票一张,金额为15万元。因B公司在银行帐上无款,该支票未能兑现。

另查明,王a、王b原系B公司股东。2007年4月18日,两人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双方同意王a向陈a出售其所拥有的62.1%的B公司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王b向陈a出售其所拥有的37.9%B公司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402.5万元,陈a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4月19日,王a、王b与陈a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B公司10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3万元转让给陈a。同日,两人及陈a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了B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为陈a一人,注册资本为402.5万元,该局办理了B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4月17日,案外人裴a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表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a为了收购上海C塑钢门窗厂(B公司前身)资产,由其出资750万元。王a负责经营。B公司应每年支付红利120万元。2004年底,B公司因厂房将被拆迁,双方约定B公司应于2006年底之前支付申请人550万元,于2007年2月底前支付申请人560万元。现要求裁决B公司支付欠款560万元。5月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B公司支付裴a560万元。

2007年8月20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D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B公司、王a、王b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在裴a与B公司的仲裁裁决中,由B公司支付裴a560万元,即由B公司为王a清偿其个人债务,此举损害了B公司之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此,本院判决:B公司支付上海D工贸有限公司补偿款272,77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偿付相应之利息;王a对B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王a、王b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维持了原审判决。

以上事实,由王a(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汪a(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协议书》,B公司与拆迁人签订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院制作的(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出票日期为2007年6月21日、金额为15万元、出票人为B公司、收款人为原告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由××市××区××镇××村民委员会和××区××镇动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王a同意补偿原告15万元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承租场所被列入动拆迁范围而双方协议解除。作为对原告撤离的补偿,B公司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5万元的支票。此后,由于B公司帐上无款而该支票未能兑现,现原告以此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动迁补偿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自2007年6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由于王a以B公司之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而王a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B公司之财产在清偿了其个人债务后仍具有对外清偿债务能力,据此,被告王a应当对于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被告王a抗辩理由与本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B塑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A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上海A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付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王a对被告上海B塑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及重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上海B塑钢有限公司、王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鸣良

审判员徐寨华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李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