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利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住(略),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针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
被告上海益帆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e。
法定代表人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维冲,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山,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利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帆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帆公司”)及被告上海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12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益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2003年2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原告委托被告宏达公司出运货物至加拿大,被告宏达公司将有关资料交被告益帆公司报关,因被告益帆公司遗失场站收据,造成原告货物不能按时出运而赔偿客户损失16,776.65美元,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承担原告损失折合人民币138,742。8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上海益帆报关有限公司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向原告上海利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1,000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两天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益帆报关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二、被告上海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5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由原告承担;
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被告及两被告间就本案不再相互追诉。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张亮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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