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地址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胡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熊金林,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凹凸彩印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002年9月10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债权申报书,确认收到(2002)浦民二(商)破字第X号关于宣告上海包装装潢公司破产还债的民事裁定书,以及债权申报通知书。经核查,上海包装装潢公司至2002年8月21日止,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248万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279,473.84元,合计金额人民币13,759,473。84元。被告上海凹凸彩印总公司为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2年12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浦民二(商)破字第X号-19民事裁定,认可申请人上海包装装潢公司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案原告对上海包装装潢公司的上述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现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凹凸彩印总公司对上海包装装潢公司拖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未能从上海包装装潢公司破产还债程序中受偿之贷款本息人民币13,759,473。84元,由被告上海凹凸彩印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上述款项,被告上海凹凸彩印总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偿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上海凹凸彩印总公司负担。
四、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奚雪峰
代理审判员潘云波
代理审判员俞巍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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