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国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行伟聚氨脂制品厂、上海行南农工商实业总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3-0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8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行南农工商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弄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陈某,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底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冬,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行伟聚氨脂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厂长。

上诉人上海行南农工商实业总公司因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2)闵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上海行伟聚氨脂制品厂(下称行伟厂)于1998年9月至12月间,分三次向被上诉人上海国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国辰公司)借款人民币45万元。1999年3月及11月,国辰公司与行伟厂就借款本息的偿还问题两次签订协议,但行伟厂并未履约还款。2000年12月6日,行伟厂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出具承诺书,同意以两辆卡车抵债3万元,并承诺延期8个月偿还余款42万元,但此后,行伟厂仍未还款,以致引起纠纷。

另查,行伟厂系上诉人于1996年9月10日出资设立的内资非公司集体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包括存货出资1,450元、货币出资38万元、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出资2,118,550元。关于房屋及建筑物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部分,根据资金信用证明系指上海市X路X号房屋及建筑物7,000平方米,根据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系指上海市X路X号生产车间1,600平方米、仓库500平方米、其他100平方米。上海市新闵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明确“出资单位所投房屋产权,尚未提供过户证明”。

原审认为,国辰公司与行伟厂之间拆借资金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民事行为,行伟厂应将借款本金归还给国辰公司。上诉人为开办行伟厂所投入的注册资金中包括金额为2,118,550元的固定资产即上海市X路X号的房屋,但该房屋实际无法过户至行伟厂名下,即该房屋产权人至今不是行伟厂,故上诉人的该部分出资实际未到位,应承担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伟厂不能或无力归还国辰公司42万元借款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判决行伟厂归还国辰公司人民币42万元;上诉人应对行伟厂不能清偿或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国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0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合计人民币11,430元,由国辰公司负担5,715元,上诉人与行伟厂负担5,715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其对行伟厂的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并已通过验资;尽管上诉人至今未办理用于投资的房产过户手续,但事实上,行伟厂也始终在使用上诉人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房产,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伟厂系由上诉人投资设立的内资非公司集体企业法人,在行伟厂的注册资金中包含固定资产(即上海市X路X号的房屋)2,118,550元。但现已查明,上诉人为开办行伟厂所投入的实物资产(即房屋)系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上诉人以该房屋作为出资,应属出资不到位。上诉人的虚假出资行为已实际导致行伟厂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侵害了国辰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应对行伟厂不能清偿或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对行伟厂所投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向国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0元,由上诉人上海行南农工商实业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秋玮

审判员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贾沁鸥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印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