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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雷某某、岳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戊盗窃、销售赃物案

时间:2005-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二初字第1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土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X镇,文化程度小学,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广东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某某,广东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曾用名刘某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吴某,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绰号鸭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X镇,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X镇,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小宝、宝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X镇,文化程度高中,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丁,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X镇,文化程度中专,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毛某、岳某犯盗窃罪,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戊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蔡某某,被告人毛某,被告人岳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丙及其辩护人吴某丁,被告人张某戊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同年3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后于同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以佛检刑补诉[2005]X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犯销售赃物罪,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于同年5月10日继续开庭审理了补充起诉部分的事实。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丙及其辩护人吴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2月21日(指控十六宗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称,2003年3月24日至2004年3月19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南海区及深圳市,被告人雷某某共盗窃汽车16辆,价值人民币x元,其中未遂3辆,价值人民币x元;毛某共参与盗窃汽车3辆,价值人民币x元;岳某参与盗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陈某乙、陈某丙销售赃物汽车5辆,价值人民币x元;张某戊销售赃物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4月20日(指控五宗犯罪)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称,2004年1月份至同年3月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人雷某某盗窃汽车5辆,价值人民币83.47万元,销赃汽车2辆,价值人民币35.4万元;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销赃汽车3辆,价值人民币53.9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共盗窃汽车21辆,价值人民币x元,其中未遂3辆,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汽车2辆,价值人民币35。4万元;毛某共参与盗窃汽车3辆,价值人民币x元;岳某参与盗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陈某乙、陈某丙销售赃物汽车8辆,价值人民币x元;张某戊销售赃物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毛某、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又构成销售赃物罪,对被告人雷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戊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雷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第五宗、第八宗、第十宗、第十一宗、第十二宗、第十三宗第二部车、第十四宗第二部车,其与王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中,其没有参与作案;对补充起诉书指控其盗车五辆,其认为不是盗窃,只是帮王某将赃车开走,对补充起诉书指控其销售赃物无意见。其辩护人对起诉书及补充起诉书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指控的数额不准确,对雷某某的犯罪数额同意被告人自己的辩解意见;对雷某某庭上所否认的犯罪事实,指控机关提供的共同作案人王某的口供只是笼统供述,不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故该部分的指控证据不足;认为雷某某盗窃既遂的只有六部车,价值30多万元;未遂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被告人毛某、岳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戊均对起诉书没有意见。

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对补充起诉书无意见。

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提出岳某只作案一次,主观恶性不深,且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及陈某丙的辩护人均提出该两被告人均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两犯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多部赃车,挽回经济损失,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戊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没有意见,提出张某戊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2003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黄国辉、“亚健”(均另案处理)窜至佛山市顺德区X镇佑兴花园B座楼下,将缪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色神龙富康轿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由黄国辉将该车低价销赃。

证据:

1、失主缪院报案笔录证明

2003年4月23日下午5点钟左右,其将粤X.x金色神龙富康小汽车锁好停放在佑兴花园B座楼下,至第二天早晨7点钟发现车不见了,而停车的位置有汽车玻璃碎片和一支工具。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其称呼王某为王某或小宏。2003年春节前后,其与黄国辉、王某、亚健四人在大良一住宅区X巷子里偷得一辆米黄色的富康988小汽车,盗后由黄国辉以4万元的价钱卖掉了。这次来顺德偷车是开王某的那辆米黄色佳美小汽车过来的。

3、同案人王某供述

2003年下半年其在深圳认识湖北人土匪,又叫国兵,土匪称其会偷车,问能否联系到购赃车的人。并商议得手后利润对半分。于是其联系了阿杰及陈某两兄弟,阿杰要马自达系列的车,陈某兄弟(也称湛江老板)要丰田佳美和本田小轿车。联系好销路后,其与土匪就开始偷车。在中山、顺德、南海三个地方一共偷了约30辆车,每次得手后均将赃车换上假牌开去销赃。最后一次是2004年3月份,盗得一辆深色本田小轿车,该车在深圳机荷高速路入口处卖给陈某兄弟时遭到公安人员的围捕,其一个人逃跑后五、六天后被抓获。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号码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与王某互相辨认。

7、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

(二)2003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至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南二楼楼下,将陈某勇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海马小客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将该车低价销赃,赃款分占。

1、失主陈某勇报案笔录

2003年12月14日晚22时将车停放在大良鸿图4街南X楼楼梯口,至15日早准备上班时发现车被盗,于是报警。被盗车是一辆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是海马x,车牌为粤X.x,失主动权是其本人。该车是2003年10月购买的。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3年12月左右的一天凌晨,其和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顺德区一个小区X巷子里,在那里盗得一辆银色普力马小汽车,偷车时由其负责动手,王某把风。之后,这辆车由王某以x元的价钱卖掉,赃款平分,各分占x元。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

7、两同案人互相辨认。

(三)2003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毛某、岳某三人驾车窜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夏南一供电所门口路段,由岳某接应,毛某看风,雷某某动手将郭中柱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海马汽车(车牌粤Y.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由岳某联系买主将该车低价销赃,赃款三人分占。

1、郭中柱的报案笔录

2003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其停放在平州夏南三眼桥侧路边的汽车被盗,是一辆白色海南马自达轿车,车牌粤Y.x,该车是2003年1月买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现约九成新。

2、被告人岳某供述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其提议到南海平州偷车,雷某某、毛某都同意了,由其开一辆米黄色的马自达323型汽车,该车是雷某某开过来的,到次日凌晨2、3时许,看到有辆白色马自达停在路边,于是由其在车上接应,毛某下车在附近看风,雷某某用携带的工具偷车,得手后将车开回深圳,过几天雷某某约其见面说那辆车卖了4.9万元。其和毛某各分得1。6万元。所分得的钱已在日常生活中花完。

3、被告人毛某供述

2003年12月的一天,其和土匪、岳某准备去平州搞一部车,土匪开自己的米黄色马自达搭其们到平州,在平州一河涌边有一辆白色海马323,岳某留在车上,其去望风,雷某某带着准备好的工具去偷车,得手后开回深圳观澜。过了一个星期,岳某找其说他让阿杰联系到了买主,将车卖了4万多元,其分得1.6万元。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00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其和阿威、小鸭(岳某)在南海平州偷得一辆马自达323小汽车,偷车时由其动手,他们二人把风。得手后,小鸭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钱卖了出去,所得赃款其们三人平分,其分得的1。7万元已被其平时用完。

5、价格鉴定结论书,车牌:粤Y/x,价值人民币x元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三同案人辨认作案现场及互相辨认;被告人毛某、岳某辨认作案工具。

(四)2004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至佛山市顺德区X镇鸡洲管理区杨家桥对面,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灰黄色广本雅阁小轿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二人实施盗窃时因被人发现而弃车逃离现场。后在该车的VCD碟盒上提取一枚指纹,经鉴定与雷某某右手小指的指纹一致。

1、罗某鉴报案笔录

2004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其将车停放在鸡州八村杨家桥头,到3时30分许,其母亲接邻居通知,说有人钻进其车内,车响警报声。其到场后发现车门锁、方向盘锁均被损坏。该车是一辆金色广本雅阁车,车牌粤X.x,于2001年购入。

2、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其和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顺德大良附近的一个村子里,偷一辆2。2的本田汽车,后因被人发现而未成功,偷车具体地点已带公安人员去过了。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提取指纹的证明及手印鉴定书,证实顺德区伦教鸡洲七村X路失窃案现场VCD碟盒上提取的其中一枚汗液指印是雷某某的右手小指所遗留。

7、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

8、雷某某与王某互相辨认。

(五)2004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至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三盛轩西餐厅对开路段,将李某诚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佳美小轿车(车牌辽A.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于3月初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赃款二人分占。陈某乙、陈某丙又将该车销赃给“梅陆佬”(在逃),从中牟利。

1、失主李某诚报案笔录

1月24日早6点多钟,其在自己经营的容山路X号三盛轩西餐厅门口被盗一辆本田佳美汽车,车牌号码是辽A.x。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003年底的一天凌晨,其与王某驾驶别克汽车来到顺德容奇收费站附近的路盗得一辆白色佳美小汽车,得手后,将车开回深圳观澜,以6万元的价钱卖给陈某生了,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车牌:辽A/x,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辨认作案现场。

7、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

2004年3月8日,小雄(指王某)打其手机称有一台佳美、一台本田,于是其和陈某丙、罗某建去到深圳观澜,在观澜的一间路边客家饭店与与小雄、土匪接上头,看过车是一辆白色的佳美,小雄称还有一辆本田未到,与那台佳美共价11.3万元,其先付给小雄5万元,其弟小宝先将这部佳美开走,随后其和罗某建跟小雄到莞城一酒店的停车场,看过一辆墨绿色96版本田,后将车开回茂名。这辆本田未付款。过了几日,其联系吴某的老板,分别将白色佳美以7.5万元,本田5。3万元卖出去了。

8、陈某丙的供述

2004年3月中旬的一个下午,其在茂名火车站附近将一辆白色的佳美汽车以x元卖给“梅陆佬”,之后其将该车开到湛江梅陆与茂名交界处(325国道)交给他们,当时其大哥也在场。该车是一个星期前在深圳观澜福民加油站向小宏、土匪以x元购入的,其大哥、罗某建也在场。

9、雷某某、王某、陈某乙、陈某丙互相辨认。

(六)2004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毛某伙同邱建强(另案处理)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X号之二门口路段,将欧泽生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海马小客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由邱建强将该车低价销赃,赃款三人分占。

1、失主欧泽生报案笔录

2004年1月25日晚10时许,其将车借给朋友欧树聪去吃饭,欧树聪把车停在陈某正街X号之二门口路边,后欧树聪找到其交还车锁匙,直到26日4时,其从朋友家离开时发现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X/x,失主欧泽生,厂牌型号海马x。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凌晨,其和阿威、狮王某驶一辆米黄色的海马323小汽车来到陈某,在该镇一停车场盗得一辆米黄色普力马小汽车,偷车的具体地点已带公安人员去过了,偷车时由其负责动手,阿威和狮王某责看风,之后这辆车由狮王某x元卖了,所得赃款其们三人平分。

3、被告人毛某供述

大约农历正月初三、初四左右,狮王(邱建强)约其和土匪(雷某某)去偷车,其们三人乘坐由雷某驶的米黄色马自达来到陈某镇寻找作案目标,在一大片旧的建筑群的小巷里发现一辆白色的马自达普力马汽车,该车是2003年出厂的。狮王某责看风,其留在323小车里望风,而土匪拿了工具去动手偷,得手之后将车开回深圳,后由狮王某系买家将车销了出去,卖了4万多元,其分得1。5万元。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毛某辨认作案现场,毛某辨认作案工具。

(七)2004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毛某伙同邱建强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镇旧圩珍宝甜品屋后停车场,将卢某锦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海马小客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由邱建强将该车低价销赃,赃款三人分占。

1、失主卢某锦的报案笔录

其于2004年1月28日晚,将车停在陈某镇旧圩珍宝甜品屋后停车场,1月29日晚上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是一辆海马x银灰色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为粤X.x。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凌晨,其与阿威、狮王(邱建强)三人驾驶上述323型马自达小汽车来到陈某镇的一个停车场旁的出租屋附近盗得一辆银色普力马小汽车,偷车的具体位置已带公安人员去过了。偷车时其负责动手,阿威和狮王某风,后来狮王某车以5万元的价钱卖掉了,所得5万元其们三人平分,其分占1.6万元。

3、被告人毛某供述

距上一次偷车两、三天后,狮王某找其商量偷车。当晚12时左右,其与狮王、土匪三人乘坐土匪驾驶的马自达汽车来到陈某,在一幢楼房下的小球场,又偷走一辆银灰色的马自达普力马汽车,该车是2002年的车,这次是土匪动手,由土匪将车开离现场,换由狮王某驶,其就坐在普力马上,土匪开回他自己的323小汽车。两车一起开回深圳平湖,由狮王某了一个多星期才处理掉,卖了四万多,三平分,其分得1。4万元。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毛某辨认作案现场,毛某辨认作案工具。

(八)2004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镇司徒里X号门口对开路段,将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墨绿色丰田佳美小轿车(车牌湘G.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雷、王某人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赃款分占。陈某乙、陈某丙又将该车销赃,从中牟利。现该车已起回并发还事主。

1、失主李某报案笔录

2004年1月30日凌晨,其将丰田佳美2.2小汽车停放在司徒里X号门口,便入屋睡觉,到早上8时半发现小汽车被盗,被盗的是一辆墨绿色丰田佳美2。2小轿车,车牌号为湘G.x。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元宵节前后的一天,其与王某开着别克汽车来到陈某镇一处老房区X巷子里,偷得一辆墨绿色的佳美汽车,偷车时其们2人一起动手,得手后,其将车开到深圳观澜以6万元将车卖给陈某生,所得赃款2人平分,各分得3万元。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湘G/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辨认现场。

7、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其是在2002年底开始销赃汽车的,与其一起参与销赃的还有其大哥陈某乙,罗某建。其和其大哥是销赃的主要负责人,罗某建是帮其开车的,其销售的赃车是从小宏、土匪以及老鬼、国庆这两个偷车团伙那里购入的。2004年1月的一天,其和陈某乙开车到深圳观澜福民加油站路口,以x元向小雄、土匪收购一辆佳美2.2轿车回茂名,约10天后,其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钱将此车卖给一个广西南宁的男子。

8、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

2004年2月20日左右的早上,其接到小雄的电话称有一台佳美,其与陈某丙、罗某建从茂名开车到达深圳福民加油站与阿匪接上头,是一台97款的2.2墨绿色佳美,价钱6。8万元。付了钱给阿匪后,由其弟开这辆佳美回茂名。过了十天左右,其联系买家阿南,以7万元卖给他。

9、雷某某、王某、陈某乙、陈某丙互相辨认。

10、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李某领回被盗车辆。

(九)2004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街办广源十一直街X号对开路边,将冼惠华停放在此的一辆香槟色广本雅阁小轿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将该车低价销赃,赃款二人分占。

1、冼惠华报案笔录

2004年2月3日凌晨,其停放在大良广源十一街X号的家门口一辆本田雅阁汽车被盗,车牌粤X.x,颜色香槟色。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其和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顺德大良的一个小区内,盗得一辆米黄色广本汽车,偷车地点已带公安人员去过了,(大良广源十二直街X号路边),偷车时由其负责动手、王某看风。后来这辆车由王某开到陆丰以x元的价钱卖了,所得赃款其们二人平分。各分占3万元。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辨认现场。

7、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十)2004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街X座楼下,将邓明福停放在此的一辆米黄色海马福美莱小轿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将车开到惠州销赃给余某杰,赃款分占。

1、失主邓明福报案笔录

其于2004年2月2日晚22时许,将一辆沙滩黄海马x型小车停放在容桂凤岭大街十五座楼下的空地,至3日早7时半上班取车时发现车被盗了。车牌粤X.x,该车是2003年6月购买的。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其与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顺德容奇的一个小区里,在那里偷得一辆米黄色的马自达323型汽车,偷车时由其负责动手,王某看风,得手后,将车开到惠州以x元的价钱卖给“亚杰”,所得赃款其们二人平分。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辨认现场。

7、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8、余某杰的证言

从2003年6、7月开始,其向一名叫土匪的男子收购赃车,收购回来后又将赃车卖给他人,土匪是王某介绍认识的,从土匪处卖的车全是海南马自达,大约有10辆。向土匪购买赃车每辆大约4万、5万元,再转手卖掉,每辆赚500-2000元不等。

9、雷某某、王某、余某杰互相辨认。

(十一)2004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丰乐坊永兴里X号门口,将郭满池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皇冠小轿车(车牌湘E.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

1、郭满池报案笔录

2004年2月4日23时许,其从厂里回家后将车停放道教村X村大道边,次日8时许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一辆丰田牌皇冠3。0黑色小汽车,车牌湘E.x,失主动权是其本人。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其与王某开着上述别克小汽车来到顺德,在河边附近一马路边偷一辆黑色皇冠3。0小汽车,偷车时其们2人一起动手,得手后将车开回深圳,途径机荷高速公路入口处附近撞车,致该车起火,于是其弃车逃跑。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湘E/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辨认现场。

7、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十二)2004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观光一街X路口,将梁满灯停放在此的一辆墨绿色雅阁小汽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销赃给陈某乙、陈某丙,所得赃款平分。陈某乙、陈某丙于2月下旬又将该车销赃给“梅陆佬”,从中牟利。

1、失主梁满灯的报案笔录

2004年2月17日晚10时许开车回家,将车停放在观光一街一座与二座的路口处,锁上电子防盗,就回家了,至18日早8时发现车不见了,被盗车是一辆墨绿色羊城雅阁x,车牌粤X.x。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凌晨,其与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顺德区X路边,在那里盗得一辆墨绿色本田雅阁汽车,之后将该车以x元的价钱卖给了一个叫陈某生的,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辨认现场。

7、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004年2月中旬,其在湛江梅陆与茂名交界处(325国道),以5万元的价钱将一辆深色本田雅阁卖给梅陆佬,该车是交易前几天在广州番禺大石路口以4万多元向“小宏”、“土匪’购入,当时其大哥陈某乙及罗某建也在场。

8、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

2004年2月的某天,其接到小雄的电话称有一台本田,其和陈某丙、罗某建从茂名出发去到番禺大桥与小雄、阿匪接上头,是一辆墨绿色的95版2.2本田,看过车后,价钱商定为4.5万元。付钱给小雄后,陈某丙将车先开走,过了几天,其联系吴某江老板,以4。7万元将本田车卖掉。

9、雷某某、王某、陈某乙、陈某丙互相辨认。

(十三)2004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佛山市顺德区X镇旧圩周某三巷X路边,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丰田佳美小轿车(车牌粤W.x,价值人民币x元)。二人实施盗窃时因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在被盗未遂的小轿车上提取的一枚指纹经鉴定是雷某某的左手环指所留。

当日二人又窜至佛山市禅城区X镇玉带针织城万事达针织厂门前,将陈某铭停放在此的一辆墨绿色丰田佳美小轿车(车牌桂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给陈某乙、陈某丙,所得赃款分占。之后陈某乙、陈某丙又将该车销赃给“梅陆佬”。

1、失主张伟杨报案笔录

2004年2月21日晚11时墟,其开车回家,将车停放在陈某周某三巷X路边,直至22日1时许,就有公安人员到其称其车被撬开车头盖,其见到车头盖打开了,电池通电的螺丝扭开了。该车车牌粤x,是白色的丰田佳美x,失主是葛行,该车是买二手车的。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其与王某开着那辆别克车来到陈某镇,在该镇X巷子里盗一辆白色佳美小汽车,由于被人发现而没偷成功,这次偷车的具体位置已带公安人员去过了。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粤x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提取指纹的证明及手印鉴定书,证实从以上汽车失窃案现场汽车车头盖上提取的其中一枚汗液指印是雷某某的左手环指所遗留。

7、失主陈某铭报案笔录

2004年2月22日凌晨0时许,其妻子驾驶其的车外出回来,将车停放在万事达针织厂门口,锁好防盗器,直到22日早7时发现车不见了,于是报警。被盗车是一辆墨绿色的丰田佳美2。2的小轿车,车牌桂x。

8、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其和王某在佛山市区一工厂门口偷得一辆丰田汽车,当时由王某动手,其把风,得手后将车开到盐步路口,以3万元卖给陈某,赃款二人平分。

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桂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10、被告人陈某乙供述

2004年2月20日左右,其接到小雄的电话称有一台佳美在南海里水交货,其和罗某建去到广佛高速南海里水的出口处,小雄、阿匪就将一辆93款墨绿色的2.0佳美送到,成交价3.3万元,当时无付现金(3月在深圳观澜才付款给小雄),随后其和罗某建一起将车开回茂名。将车停在油城路X号路边,过了十天左右,其联系吴某的老板,以3。6万卖给他。

11、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004年2月尾,其在茂名与吴某交界处将一辆墨绿色佳美以x元的价钱卖给梅陆佬,当时其和罗某建开车过去和梅陆佬交易的,该车是2月中下旬其大哥陈某乙和罗某建在南海里水高速公路路口向小宏、土匪购入的。

12、雷某某辨认以上两个作案现场。

13、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十四)2004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至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门口,发现门口停放一辆黄色马自达小客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二人实施盗窃时,因该车启动了联网防盗系统,防盗中心通知了失主薛孟朝,雷、王某被人发现即逃离现场。随后二人又窜至勒流镇X路X路边,将卢某伦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海马小客车(车牌粤X.x,价值人民币x元)盗走。后二人将车开到惠州市销赃给余某杰,赃款分占。

1、失主薛孟朝报案笔录

2004年2月26日晚20时许,其将车停放在勒流镇X路新荔园饭店门口后回家,至27日1时许,110防盗台的人员来电问其是否在驾车,如不是,可能有人在盗窃其的车,(其的车装有GAS防盗),于是其去到停车处,没什么发现,几分钟后GAS防盗公司的人员到来,检查发现车的发动机壳已被撬开,电池线已被断开。该车是一辆海马x型小客车,车牌粤X.x,黄色车身。失主是其妻子廖秀冰,该车购于2003年,现有9成新。

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凌晨,其与王某在带公安人员去的那个地方(勒流联兴路X号车库门口)盗了一辆普力马汽车。由于被人发现而没偷成功。

3、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粤X.x车价值人民币x元。

5、失主卢某伦报案笔录

2004年2月25日晚十一时许,其回到沿江北路的住址,将一辆普力马(海马)x型车停放在楼下的河边,后回家,至26日早8时发现该车被盗。被盗车的车牌粤X.x,沙滩黄色,购于2003年9月,现有9成新。

6、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凌晨,其与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顺德的一个镇上,在一条马路边盗得一辆米黄色普力马汽车,该路段附近有一条小涌的,那个地方(勒流镇X路X座楼下路边)其已带公安人员去过了,这次偷车其负责下手,王某看风。得手后,将车开到惠州市,以5万元卖给一个叫“阿杰”的人,赃款二人平分。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X.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8、以上两个盗车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

9、雷某某辨认以上两个作案现场。

10、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十五)2004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与罗某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X镇以x元的价钱向雷某某购入一辆墨绿色本田雅阁小轿车(车牌粤T.x,于2004年1月13日在中山市西区X街X路边被盗,价值人民币x元),之后陈某丙在1月下旬将该车销赃给“梅陆佬”。现该车已起回并发还事主。

证据:

1、被告人陈某乙供述

2004年1月,差不多过年了,其接到“小雄”的电话称有一台本田,于是其和陈某丙、罗某建从茂名出发,去到深圳观澜回味街附近的加油站,其先与土匪接上头,看到一辆墨绿色96版本田,价钱是4。6万元,车由其弟陈某丙开走。

2、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004年1月底或2月初上午,其在相同的地点,以x元将一辆深色本田雅阁卖给“梅陆佬”,该车是在此前几天,其在深圳观澜福民加油站以x元向小宏、土匪买入的,当时其大哥、罗某建也在场。

3、失主黄润维的报案笔录

其昨晚8时从外面回来,将车停放在长州西大街X巷侧的长州球场西北侧,然后回家休息。1月13日早10点发现车被盗,被盗的小汽车是墨绿色的本田雅阁,车牌是粤T.x,发动机号是x-x,车架号x。该车是2002年3月其以17。5万元购入,是二手车。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T.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5、痕迹鉴定书,车架号码已被凿改,原车架号x。6、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黄润维领回被盗车辆。

(十六)2004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戊以x元的价格向余某杰购买一辆白色海马x型小汽车(车牌粤B/x,价值人民币x元。),然后将该车以x元卖给刘某吕。该车现已起回并发还事主。

1、被告人张某戊的供述

从2003年底始,其做中间人,介绍别人帮余某杰购买赃车,从中收取报酬。2004年3月的一个星期五,同一个镇的“刘某头”问其有没有海马福美来车,其马上联系余某杰。晚上六时许,余某杰开着一辆白色的福美来车来到,看过车后定车价5.65万,其通知刘某头,他就带另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前来看车,谈成价钱6.3万元,成交后其收了6.3万元,给余某杰5。65万元,给1千元刘某头做介绍费,其自己赚了5500元。

2、张某戊辨认余某杰。

3、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张某戊从事过销赃行为。

4、林某辨认张某戊的辨认笔录。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公安人员从其哥刘某吕处起回赃车。

6、失主梁群芳报案笔录

2004年2月24日凌晨4点钟其将车停放在宝安区X镇横岭三区一栋楼下,早上7点左右发现车被盗了,被盗的车是一辆白色的海南马自达x小汽车,车牌粤B.x。该车是03年1月购买的。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为粤B.x的车价值人民币x元。

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赃车发还失主梁群芳。

二、针对“补充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2004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中山市石岐区南兴花园X栋楼下,将及金才停放于此的一辆墨绿色丰田佳美小客车(车牌:粤x,价值人民币21.4万元)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赃款二人分占。陈某乙、陈某丙又销赃给曾元兴(梅陆佬),从中牟利。

1、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2004年春节前后我和小宏开着别克车来到中山,并在一小区内偷得一辆墨绿色丰田佳美小汽车,偷车时我动手,王某把风。之后我们在深圳观澜将此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生。”

2、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3、失主及金才陈某

2004年2月20日18时至21日早上9时20分,其停放于中山石岐区悦来花园(南兴花园)X栋楼下的粤x号丰田牌佳美型绿色小车被盗。

4、估价材料,证实车牌为粤x的车价值人民币21.4万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王某辨认现场。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7、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

2004年2月下旬,其接到小雄的电话称,有一台佳美在南海里水交货,其与罗某建去到广佛高速里水出口处等,小雄、土匪将一辆墨绿色93款佳美送到,看过车成交价为3.3万元,随后由罗某建车该车一起回到茂名,将车停在油城路X号。过了十天左右,我联系吴某的老板,将这辆车以3。6万元卖给他。

8、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004年2月底,其在茂名与吴某交界处将一辆墨绿色佳美车以x元的价钱卖给梅陆佬,这辆墨绿色佳美是2月中下旬其大哥陈某丙与罗某健在南海里水高速公路路口向小宏、土匪购入的。

9、搜查笔录、缴赃经过,证实在陈某丙的出租屋内缴获粤x号小汽车行使证一本。

(二)同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中山市X村X街X号,将田应征停放在此的一辆香槟色海南马自达小型客车(车牌:粤x号,价值人民币15。8万元)盗走。之后又窜到中山市X镇墟仔林某农业银行营业所门口,将曾颜芳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海南马自达牌小客车(车牌:粤x,价值人民币13。77万元)盗走。得手后,二人将粤x号车藏于深圳市长兴工业园X栋楼下,将x号车销赃给余某杰。赃款分占。现两车均已起回并发还事主。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关于粤x号小车,其供称:“2004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和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中山,并在中山市区偷得一辆香槟色马自达323小汽车。偷车时我动手,王某把风。这辆车偷到之后,我套上一副粤x的车牌留着自用。我被抓前这辆车就停在我住的深圳平湖镇X村楼下。”

关于粤x号小车,其供称:“2004年春节前后,我和王某开着上述别克到中山,并在中山三乡一信用社门口偷得一辆米黄色(或者银色)马自达323小汽车。偷车时,我动手,王某看风。后来我们把这辆车开到惠州,以5万元的价钱卖给阿杰。他一直没有给钱。”

2、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3、失主田应征陈某

于2004年2月22日中午至23日早上6:30之间,其停放于中山东区X村X街X号的粤x号马自达牌x型香槟色小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被盗。

4。失主曾颜芳陈某

2004年2月22日20:30时许至23日早上7:20之间,其停放于中山三乡镇墟仔林某农业银行门口的粤x号马自达牌x型灰色小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被盗。

5、估价材料,证实车牌为粤x的车价值人民币15。8万元;车牌为粤x的车价值人民币13。77万元。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雷某某王某、辨认现场;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余某杰处扣押银灰色马自达汽车一辆,(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

《对缴获的赃车进行痕迹检验报告的说明》,表明从余某杰处缴获的是粤x号小汽车。

缴赃经过,证实公安人员根据雷某某的供述,从深圳长兴工业园X栋楼下缴回粤x车。

9、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失主颜芳领回一辆灰色海马牌x型小车,车牌粤x;失主田应征领回一辆黄色马自达车,发动机号x。

(三)同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窜到中山市石岐区X街X号楼下,将游江涛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丰田佳美小客车(车牌:粤x,价值人民币21。5万元)盗走。后将车销赃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赃款二人分占。后又将该车销赃给曾元兴(梅陆佬)。

1、雷某某供述

“2004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王某以同样的方式去到中山,在中山市区一小停车场偷得一辆白色佳美小汽车。偷车时我动手,王某把风。这辆车里面有很多印着有“中山人大”字样的纪念品,后来我在深圳观澜以6万元的价钱卖给了陈某生。”

2、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3、失主游江涛报案

于2004年3月2日21时许至3日早上8时许,其停放于中山石岐区X街X号楼下的粤粤x号丰田牌佳美x型白色小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x)被盗。

4、估价材料,证实车牌为粤x的车价值人民币21.5万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王某辨认现场,互相辨认。

7、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004年3月中旬,其在茂名与吴某交界处将一辆白色佳美以x元的价钱卖给梅陆佬,这辆车是3月8日左右,其在深圳观澜以x元向小宏买入的,其大哥陈某乙、罗某健也在场。这辆车里有很多印有中山人大字样的纪念品,其中有个水晶制品。

8、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

2004年3月8日,小雄打其手机称有一台佳美、一台本田,于是其与陈某丙、罗某建去到深圳观澜,在观澜的一间路边客家饭店与小雄、土匪接头,看过车是一辆白色的佳美,小雄称还有一辆本田未到,与那台佳美共价11.3万元,其先付给小雄5万元,其弟小宝先将这部佳美开走,随后其与罗某建跟小雄到莞城一酒店的停车场,看过是一辆墨绿色96版2.2本田,后由罗某建将车开回茂名。当时这辆本田未付款。过了几日,其联系吴某的老板,分别将白色佳美以7.5万元,本田5。3万元卖出去了。

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卷一P31-33扣押清单上从李某处缴获的粤x号小车上的物品由陈某乙持有。

10、缴赃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陈某乙出租屋内缴获粤x小汽车内的失主私人物品已发还失主游江涛。

(四)同年3月3日晚凌晨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雷某某窜到中山市石岐区X街X号门口,将崔健停放在此的粤x本田雅阁墨绿色小型客车(价值人民币11万元)盗走,后销赃给陈某丙、陈某乙。赃款二人分占。

1、被告人雷某某供述称

“2004年春节后,我和王某开着上述别克到中山城区(指认地点大王某X号门口),偷得一辆墨绿色本田雅阁小汽车。偷车时,我和王某一起动手,得手后我们将车卖给了陈某生。”

2、王某供述,详见前述。

3、失主崔键陈某

于2004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至早上7:45分,其停放于中山石岐区X街X号门口的粤x号本田牌雅阁x型墨绿色小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被盗。

4、估价材料,证实车牌为粤x的车价值人民币11万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雷某某、王某辨认现场,互相辨认。

7、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2004年3月10日左右,其在茂名与吴某交界处,将一辆墨绿色本田(即上述与白色佳美车一起购入的那辆)以x元卖给梅陆佬,这辆车是3月8日左右,其在深圳观澜以x元向小宏购入的,买这辆车时,其大哥陈某乙、罗某健,以及土匪都在场。

8、证人余某某证言、缴赃经过、扣押清单,证实从陈某丙出租屋内缴获粤x号小汽车行使证一张,路桥收据1张。

9、曾元兴供述

交代了向茂名陈某兄弟购买8辆小车后倒卖给周某,其中有6辆本田雅阁(都是金黄色或墨绿色),2辆丰田佳美(墨绿色96款和白色98款)。

曾元兴辨认陈某乙、陈某丙的笔录。

(五)2004年初,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将一辆绿色马自达小汽车(失主郭淑芬,于2004年1月1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X街X号失窃,车牌粤x,价值人民币15。4万元)销赃给余某杰,赃款分占。余某杰又将车销赃给林某。现该车已起回发还事主。

1、失主郭淑芬陈某

于2004年1月17日凌晨到7:30之间于顺德北滘镇X街X号附近失窃粤x号马自达牌x型绿色小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其与王某开着别克车来到顺德,在一个村X巷子里,盗得一辆墨绿色的马自达323小汽车,之后将车开到惠州以5万元卖给阿杰,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3、王某供述其与雷某某有盗窃案车及销赃车的行为。丰田、本田车销给湛江老板陈某兄弟,海南马自达销给阿杰。卷x-159

4、估价材料,证实车牌为粤x的车价值人民币15。4万元。

5、缴赃经过,证实2004年4月1日抓获林某时缴获该车(套粤x车牌),与粤x号车架号相符。

6、余某杰供述

“我主要是销售海南马自达汽车,我将汽车销售小南,大南,至于是不是真实姓名我不知,我所销售的汽车是外省人小洪(指王某)和小兵(指雷某某)卖给我的,每辆都是海南马自达,向他们共购买过7-8辆”

7、林某证言证实其一共向肥仔(即余某杰)购买了6辆海马小汽车。其中一辆在其被抓获时被公安人员扣押。

8、抓获及缴赃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赃车已由失主郭淑芬领回,是绿色海马车,车牌粤x、车架号x。

(六)2004年2月,被告人雷某某伙同王某将一辆白色马自达小汽车(失主:黄志东,于2004年2月25日在中山市X镇X村宝龙西街X号门前失窃,车牌粤x,价值人民币20万元)销赃给余某杰,赃款二人分占。现该车已起回发还事主。

1、失主黄志东报案

于2004年2月25日21:30至23:00之间,其停放于中山小榄镇X村宝龙西街X号门前的粤x号马自达牌白色小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被盗。

2、被告人雷某某供述

2004年2月左右的一天,其与王某在中山一小区门口偷得一辆白色马自达普立马汽车,偷车时由其动手,王某看风。得手后将车开到惠州,以5万元卖给阿杰。钱还没有收到。

3、王某供述与雷某某有共同盗窃案车、销售赃车的行为。

4、估价材料,证实车牌为粤x的车价值人民币20万元。

5、缴赃经过证实从余某杰处缴获该车(套粤x号车牌),扣押清单证实该车发动机号码x,车架号x,与粤x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相符。

6、雷某某、王某互相辨认。

7、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失主黄志东已领回白色海马车,车牌粤x。

综合证据:

1、起赃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丙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起回被盗赃车四辆。

2、破案经过,证实经侦查机关长期的侦查工作,发现本案盗车、销车团伙;经过跟踪抓获了正在交易赃车的嫌疑人雷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随后根据线索抓获了其他同案人。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坦白交代了盗车、销车的犯罪事实。

3、证人吴某己、罗某某证言,证实其曾向陈某丙购买来历不明的本田雅阁及丰田佳美小汽车。后来都交回给公安机关。两人均对被告人陈某丙的照片做了辩认。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罗某某处扣押到墨绿色丰田佳美车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车一辆、墨绿色本田雅阁车一辆;从吴某己处扣押到墨绿色本田雅阁车一辆。

综合两项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共盗窃汽车21辆,价值人民币x元,其中未遂3辆,价值人民币x元,销赃汽车2辆,价值人民币35。4万元;毛某共参与盗窃汽车3辆,价值人民币x元;岳某参与盗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陈某乙、陈某丙销售赃物汽车8辆,价值人民币x元;张某戊销售赃物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x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雷某某提出其与王某共同盗窃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第五宗、第八宗、第十宗、第十一宗、第十二宗、第十三宗第二部车、第十四宗第二部车的犯罪事实,其没有参与作案;对补充起诉书指控其盗车五辆,其认为不是盗窃,只是帮王某将赃车开走;其辩护人对雷某某以上所否认的犯罪事实,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共同作案人王某的口供只是笼统供述,不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故该部分的指控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所否认的该部分犯罪,公认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雷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所供述盗车的地点、车型及作案的大致时间与事主的报案相符;共同作案人王某所称其与雷某某密谋盗窃、作案手段、具体分工、所盗车型、得手销赃的经过、分赃情况、作案的地点及大致的作案时间均与雷某某的供述相证;雷某某对全部的作案地点均予辨认,王某对其中五次作案的地点也予辨认,两同案人辨认现场的情况与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相一致;两作案人互相辨认。据此,公诉机关指控雷某某与王某的共同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毛某、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对被告人雷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归案后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协助公安机关起回四辆赃车,故对该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雷某某盗窃未遂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形态,同样应予定罪量刑,只是量刑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某盗窃汽车共21辆,虽然其中未得手的有3辆,但全案犯罪形态应认定盗窃既遂,且犯罪数量上应合并计算,对未得手的三辆车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鉴于本案雷某某作案多起,盗得汽车多辆,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庭上对其中盗窃13辆车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故对雷某某不予从轻处罚。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经查,在共同盗窃中,雷某某与其他同案犯分工不同,其负责动手偷车,在作案中积极主动,不属从犯。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岳某的辩护人提出岳某只作案一次,主观恶性不深,且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乙及陈某丙的辩护人均提出该两被告人均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经过长时间的跟踪摸底,掌握了本案偷车团伙的盗车、销车行为,于2004年3月19日将正在交易赃车的嫌疑对象雷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抓获归案,随后根据线索抓获其他三被告人。据此,被告人归案后供述盗窃、销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交代,不属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该辩护人称陈某两犯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多部赃车,挽回经济损失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乙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05年11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丙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05年11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政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05年7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罗某远

人民陪审员许少淳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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