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某与中山市潘某兄弟玩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74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李德魁、杨家睦,均为广州市新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潘某兄弟玩具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X镇白石工业区潘某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蒋宏伟、王颖,均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中山市潘某兄弟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潘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杨家睦,被告中山市潘某兄弟玩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2000年原告研制出一款新颖电动车玩具,并于2000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玩具电动四驱车(34)”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2001年1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x。2。获得专利权后,原告将该专利委托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销量逐年增长。但不久原告即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与原告专利几乎完全一样的产品,故于2002年6月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调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6月18日对被告采取调处行动,当场查获大量侵权产品、模具等,并于2002年9月27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粤知法处字【2002】第X号)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x。2专利权。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原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销毁了被告的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此后,被告始终拒绝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2、判令被告在一家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共4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据1-4分别为x。2专利证书、专利证书副本、专利缴费单据、专利公报,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专利合法有效。

2、证据5-8为粤知法处字【2002】第X号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书以及封存、暂扣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登记表和现场勘验检查图片,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已被认定为侵权。

3、证据9为代理费用,拟证明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费用。

被告中山市潘某兄弟玩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2002年6月18日以前就知道侵权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时效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主持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8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反映出是哪一件案的代理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4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电动四驱车(34)”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0年12月1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日,专利号为x。2。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公告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简要说明的七幅图片,分别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见附图),构成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原告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投诉被告侵犯其上述专利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于2002年6月18日在被告潘某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时,暂扣了被控侵权产品异形四驱车1253件和上盖壳模具1套,并认定被告从2002年5月份开始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异形四驱车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该局于2002年9月27日作出粤知法处字(2002)第X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潘某公司制造、销售与原告上述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作出责令潘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库存产品异形四驱车1253件和上盖壳模具1套的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经生效并执行。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确认。

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有关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情况及专利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材料。

又查明,被告潘某公司经营期限为1997年10月10日至2005年10月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生产:玩具、塑料、五金交电。

另查明,原告于200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9月27日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享有的名称为“玩具电动四驱车(34)”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x。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粤知法处字[2002]第X号案)中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异形四驱车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潘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6月18日应原告的请求处理被告的侵权行为,2002年9月27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认定侵权决定书,故本案诉讼时效从原告向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调处时起中断,且行政机关调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内。即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02年9月27日作出认定侵权决定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蔡某某于200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被告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享有的财产权利,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原告、被告均未能向本院提交有关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获利情况或专利许可费方面的有关证据材料,故本院将根据专利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原告其它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潘某兄弟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某某经济损失赔偿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645元,被告中山市潘某兄弟玩具有限公司负担1785元(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王维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江闽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