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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顾某某、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甲。

委托代理人姚某乙。

上诉人陈某某、顾某某、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吉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甲系上海市杨浦区X村某号X室房屋产权人,陈某某、顾某某居住上海市杨浦区X村某号X室,延吉公司系该处物业管理人。2004年起,姚某甲发现住房墙体有渗水现象,放在柜子里的衣物都发霉,姚某甲多次向X室(即陈某某、顾某某)提出,但X室未予解决,至2005年姚某甲发现还有渗水现象,再次向X室提出,同时向延吉公司报修。延吉公司多次查看后,要求敲开X室浴缸进行检查,X室为浴缸如果被敲后的赔偿问题与延吉公司不能协商一致,致使修理问题一拖再拖。现姚某甲住房卫生间瓷砖开裂、卧室墙体和客厅过道墙体渗水腐烂,姚某甲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陈某某、顾某某以及延吉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6,000元。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姚某甲住房渗水原因作了检测,结论为:延吉七村某号X室卫生间平顶及东北角墙面渗水,主要与陈某某、顾某某卫生间竖向管道井(公共)内立管接口处开裂损坏等因素有关;不排除陈某某、顾某某卫生间地漏堵塞时,地坪积水后沿墙体等缝隙向下渗漏因素。检测费人民币5,000元,由姚某甲预付。

原审庭审中,三方当事人确认:延吉公司在诉讼期间已经将损坏的管道井修复,目前,渗水现象已经不存在;姚某甲住房卧室、客厅过道卫生间受损墙体(除卫生间贴瓷砖)由延吉公司负责修复工作;姚某甲其余物损(包括卫生间购、贴瓷砖)确认为人民币1,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姚某甲住房发生渗水现象,造成财产损失理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根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由于未有证据证明X室卫生间曾经发生积水的事实,故本案认定姚某甲房屋渗水系由于延吉公司维修、养护的卫生间竖向管道井内立管接口开裂损坏所致,而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公共设施进行养护、修理,而正是由于物业的管理不善,造成立管接口开裂,是造成姚某甲房屋发生渗水的最直接原因,延吉公司因自身的过错对姚某甲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X室作为业主有义务对于物业设施发生问题及时报修,由于X室为了自己的利益延误了物业的修理,X室对姚某甲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姚某甲的损失无法严格区分出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故确定姚某甲的损失由延吉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X室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于三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姚某甲物损作了确认,对具体墙体的修复也由延吉公司进行操作,鉴于延吉公司对姚某甲住房墙体进行修复,故对该费用加以酌情考虑,在全部的赔偿数额中进行折算。由于本案造成姚某甲房屋渗水的原因系由于公用立管开裂造成,该立管的维修养护责任在于物业公司,故本案检测费由延吉公司全部承担。原审法院据此做出判决:一、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修复上海市杨浦区X村某号X室受损的卫生间、卧室、客厅过道渗水受损墙体;二、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姚某甲财产损失人民币200元;三、陈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姚某甲财产损失人民币80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陈某某、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延吉公司对居民物业设施管理不负责,2007年3月22日,延吉公司发现立管开裂,但为了方便而不愿借道X室或其他途径,为此,自己要求与延吉公司就借道修理该立管可能导致自家物品损坏的赔偿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但遭到延吉公司无理拒绝,再次说明延误修理是延吉公司而不是自己,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姚某甲财产损失由延吉公司负责赔偿。

上诉人延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征求延吉公司的意见即委托检测,显然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延吉公司是愿意为姚某甲修理的,是陈某某方不愿配合才致修理不成,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姚某甲答辩称:因漏水问题,自己多次向X室提出,也向延吉公司报修;但X室称没有用浴缸,故不予理睬,延吉公司也未及时修理,才造成自己卫生间墙砖开裂、卧室和客厅过道墙体墙体松软,故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表示服从原审法院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延吉公司系姚某甲、陈某某、顾某某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人。而本案的事实表明,造成姚某甲家中渗水的原因系延吉公司卫生间竖向公共管道井接口开裂损坏,该处系属延吉公司维修、养护的范围,故延吉公司对姚某甲由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且为造成该损失的原因,故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延吉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而X室业主陈某某、顾某某为了自己的利益延误了物业的修理,对姚某甲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确定了延吉公司及陈某某、顾某某各自的赔偿责任正确,所酌定的赔偿金额亦无不妥,故本院予以维持。延吉公司及陈某某、顾某某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顾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100元,上海延吉公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孟倩华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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