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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某甲与邢某腾房案

时间:1999-10-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东民初字第1729号

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廉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英国伦敦从事劳务,原住(略),现住英国伦敦(具体地址不详)。

委托代理人廉某乙(原告之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汇鑫配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三工程处退休干部,现住(略),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单位宿舍X号楼X单元X号。

原告廉某甲诉被告邢某腾房一案,本院于1999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99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某甲因在国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99)英领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授予廉某乙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廉某甲诉称,被告于1997年间谎称来津治病进住我名下私产楼房一单元内居住使用,时至今日被告占住该房拒不腾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致本院要求被告予以腾房。原告代理人并当庭举证①原告购买讼争房屋的集资建房协议书;②房屋所有权证;③成讼后案外人邢某琦寄于原告代理人的声明。

被告邢某辩称,我进住讼争之房是经过原告及其夫邢某琦因我有病需来津治疗要求并同意下进住的。我现在病情尚无好转还需继续治疗。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并向本院提供有关书记①原告与案外人邢某琦在英国伦敦给其写的书信一封;②成讼后其所在单位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③有关病情的病历记载。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公媳关系。原告之夫邢某琦是被告之次子。现双方均在英国伦敦营生。原告名下座落(略)私产偏单元一套是原告与案外人邢某琦在1993年6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置买的。1999年5月21日天津市X区房地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间被告因单身在石家庄市生活重病缠身,生活多有不便。原告及案外人邢某琦在英国伦敦给其寄来信函其内容是“爸爸.我以前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您是否愿意到我买的那套房子里去住这样一来您的心情还好一些。我现在马上让人装修、卫生间、买床、买家具您住进去,这就是您的房子,我当买的时候考虑到您,是给您买的二楼两房一厅。您住大卧室很好的,13多平方米,客厅17平方米,小臣室认别人住,谁来照顾您谁住儿洪琦、媳金凤1997年5月20日”。于是在原告及其案外人邢某琦许诺要求下被告离开石家庄来天津进住讼争之房由其他子女照料生活至今。被告虽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略有好转,但需继续治疗。上列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有关单位证明为佐证在案。经当庭举证、质证,且合法有效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委托代理人成讼后当庭出示案外人邢某琦的来函声明③因涉及到讼争之房权属争议,本案不予评判。据此,原告代理人所举书证③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且未经有关部分鉴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进住讼争之房并不是利用欺骗手段进住的。而是基于原、被告的姻亲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原告及其案外人邢某琦的给被告的来函许诺下通篇来信其言真实感人,拳拳尽孝之心跃然纸上。此情可敬、可鉴。基于此,被告离开石家庄来津居住生活。但是,在被告病情尚无好转仍需治疗之际,且本市它处无住房的情况。原告改变初忠,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腾记。岂不是自食其言。量被告生活于不顾吗此举亦有悖于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道德准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于情不同、于理不义、于法无据。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实难支持。本院为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案实情,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廉某甲的诉讼请求。

诉讼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请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路森

审判员孔庆生

审判员张君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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