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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1-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马章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艳,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龙口科技大厦1310(06)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章凯、鲁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自主开发“信使网络繁简通”软件,于2001年3月21日首次发表,并于2002年4月15日经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核准,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证书编号:粤DGY—2002—0149),于2002年7月12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x号)权利范围是“全部权利。”原告于2001年下半年,从各种渠道得知市场上有其他的繁简内码动态转换软件公开销售,与原告竞争客户。后发现该软件名为“钰舟两岸通”,是对原告所有的“信使网络繁简通”进行抄袭后形成,经查,该软件是由被告进行公开销售,并存放在其网站上供用户下载试用。2002年11月,被告还在香港“HI—TECH”杂志刊登了“钰舟两岸通”的广告,在香港地区公开销售该侵权软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原告作为“信使网络繁简通”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著作权,被告为了商业的目的,抄袭、纂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并在媒体上公开进行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销毁侵权软件“钰舟两岸通”。2、判令被告停止在境内外有关媒体刊登“钰舟两岸通”广告,要求被告关闭宣传“钰舟两岸通”软件的网站。3、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IT类平面媒体、主要网络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调查取证等费用合计9500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调查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据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3、开发记录表和更新表;

4、存放有“信使网络繁简通”软件目标程序的光盘;

上述证据1、2、3、4用以证明原告的权利。

5、(2002)穗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

6、存放被控侵权软件“钰舟两岸通”程序的光盘;

7、被告抄袭的证据清单;

8、程序反汇编比较表;

上述证据5、6、7、8用以证明被告侵权。证据7和证据8是原告自行对自有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重要内容所作的比较。

9、香港《HI-TECH》杂志上“钰舟两岸通”广告(复印件),该广告上有“……现时,到中国电子信息技术的网站(http://www.x.com/)可免费试用‘钰舟两岸通’。产品分两种收费:以港币x元购买软件,以后每个域名转换收费为港币1000元;或以少于港币100元的月费租用软件。”

10、已购买和试用“钰舟两岸通”的企业名单;

证据9、10用以证明原告请求赔偿的依据,还可证明在原告起诉被告之后,被告仍在公开大范围发售软件。

11、原告致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函(底稿);

12、原告致中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函(底稿);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将与本案有关的技术问题提交鉴定机构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13、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

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调查取证等费用合计9500元,主要包括三项:广州市公证处收取的公证费1500元,调查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但原告就此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能提交相应的书证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5日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由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证书编号:粤DGY—2002—0149,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12日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x号),登记号为“x”,软件名称“信使网络繁简通【简称繁简通】V2。0”,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是“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时间为2001年3月21日。

2002年12月30日原告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一、通过有线电视宽带网进入x,点击x浏览器,进入广州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x.com)主页,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一页和第二页。二、在广州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x.com)主页中“成功案例”栏目下点击“更多”,进入“钰舟客户”页面(网址:http://www.x.com、x/x.htm),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三页。三、在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x.com)主页里,点击“查看详情”,进入“钰舟两岸通系统简介”页面(网址:http://www.x.com/x/x),打印该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四页和第五页。四、用“x。2”软件将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主页(网址:http://www.x.com)及主页下面三层的网站结构下载到本机硬盘。五、在x的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x.com/x/x.13。zip),然后运行,将该网址所指向的x.13。zip文件下载到本机硬盘。六、使用“x”软件,将上述过程下载的“网站结构”和“x.13。zip文件”刻录至5寸刻录光盘中保存,共两张。

公证保全的网页第一页上:网页顶部有“钰舟信息科技”字样,网页中部有“查看详情、两岸通”,左上方有“钰舟两岸通试用”、“最新推出繁简转换链接服务半年购买、一年购买”等字样。

公证保全的网页第二页有:“广州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1-2002版权所有”等字样。

公证保全的网页第三页记载为钰舟客户:“WWW.XOYO.COM……,WWW.GD-x.COM……,WWW.x.COM……,WWW.x。COM……,WWW.x.COM.CN……,WWW.x.COM。”

公证保全网页第四页上有“《钰舟两岸通》系统简介:全球各地的人们在认识到网络作为市场或资讯平台的同时,也就面临着资讯差异所造成的障碍,或者沟通的障碍。……《钰舟两岸通》是一个安装在WEB服务上,能根据浏览器的不同,将网站网页自动转换为繁简内码或简体内码的软件,100%节省网站异种内码的制作与维护人力。功能强大的《钰舟两岸通》可以做到:1、精确转换简繁体内码的网页。2、正确转换x、x、JS、CSS文件等。3、支持动态数据的转换,如由ASP/PHP/CGI生成的网页。4、支持实时双向转换,……”。

2003年7月5日,本院委托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1、将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庭编译的“信使网络繁简通”目标程序和该公司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2、将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使网络繁简通”和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钰舟两岸通”目标程序进行实质相似性对比。比较时请排除下列事项:1)不可避免的相似表达部分;2)其他可能的相关公知软件技术的内容。

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于2004年8月9日得出鉴定结论:一)、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的光盘程序与U盘程序实质相似;二)、鉴于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使网络繁简通”和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钰舟两岸通”在排除公有部分之后,在x的x.so文件中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编制的三个函数实质相似;在用特征寻找法相比较时,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钰舟两岸通”多处出现了只有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使网络繁简通”才应有的特征,所以1、“钰舟两岸通”目标程序与“信使网络繁简通”目标程序实质相似;而且2、“钰舟两岸通”程序留有直接拷贝“信使网络繁简通”程序的痕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信使网络繁简通【简称繁简通】V2。0”软件的著作权。关于被告的主体情况,本案证据材料中多次出现被告名称为“广州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工商登记为“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本院认为其是同一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8能相互印证,且被告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均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9由于没有原件,证据材料10原告未能说明其来源,证据材料11、12仅为底稿,本院均无法确认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开庭之后提交的相关的销售合同未作为证据提交且未经开庭质证,本庭均不予采纳。经过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得出被控侵权的“钰舟两岸通”目标程序与“信使网络繁简通”目标程序实质相似且“钰舟两岸通”程序留有直接拷贝“信使网络繁简通”程序的痕迹”的结论。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商业目的,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产品,并上传到网站上,并在网络上公开进行销售,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在本案中指控的范围、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涉案软件的商业目的、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基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本院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额,在考虑赔偿数额时,酌情考虑到本案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境内外有关媒体刊登“钰舟两岸通”广告属于停止侵权的范畴,原告要求被告关闭宣传“钰舟两岸通”软件的网站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IT类平面媒体、主要网络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被告侵权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公开赔礼道歉的程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信使网络繁简通”软件的著作权。

二、自本判决t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信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由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7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钰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和鉴定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作退还处理,由被告给付本判决第二项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胜

审判员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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