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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梅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常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被告对家庭也不尽家庭义务,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4年11月相识恋爱,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摘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虽有争执,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岭

审判员周某三

代理审判员盛丽娟

书记员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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