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与韩某某、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8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霞,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某水分所某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1961年2月16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某佛山市三水区X街道健力宝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2月3日22时30分,陈某驾驶粤x号中型客车沿广海路由广州往肇庆方向行驶,当行至西南镇X路X路十字路口时,交通指示灯为红灯。陈某没有停车让行,冲过红灯,与韩某某驾驶的沿教育路X路往教育西路方向正常行驶的粤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粤x号摩托车卡在粤x号中型客车车头下,陈某将中型客车倒后,拖着摩托车后退了x。该次交通事故造成韩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韩某某受伤后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七天,由其妻子翁建丽陪护。出院后医生建议全休3周。另查明,粤x号两轮摩托车的车主为翁建丽;韩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殡仪馆工作。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陈某行车遇红灯时没有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的规定。而且,在两车相撞后,虽粤x号摩托车卡在粤x号中型客车车头下,但陈某驾车拖着摩托车倒后达x的距离,超出了将中型客车与摩托车分开的合理距离,破坏了现场,具有不良的动机。因此,陈某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韩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且摩托车受损,诉请被告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鉴定费、修理费、勘查费、拖车、停车费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医疗费以医疗单据为准,原告提供四张医疗收据共6505.1元,原告主张6498.1元系其对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支持。按《广东省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公共服务业的国有同行业平均年收入为x元计算,故韩某某误工费为x元/年÷12月÷20.92天×28天=2284.82元,原告诉请2183。53元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护理费280元,被告均无异议,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粤x号两轮摩托车的车辆的鉴定费400元、勘查费为100元、拖车、停车费为80元、修理费4045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受理本案,民事赔偿标准部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民事责任的承担还应适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肇事车辆粤x号中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故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陈某的上述赔偿款项负垫付责任。陈某反诉韩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医疗费6498.1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2183.53元、车辆鉴定费400元、修理费4045元、勘查费100元、拖车费、停车费80元,合共x。63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的上述赔偿款项负垫付责任;三、驳回被告陈某的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553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上诉人陈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交通事故是由上诉人的违章行为所某成是无充分依据的。1、被上诉人所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证人未能提供事发当时其在事故现场的证据。相反,根据交警记载,事故发生后交警已经向现场周围群众了解过情况,如果该证人当时在场且对事故发生经过如此清楚,其为何不向交警如实反映情况作为目击证人,如果连自己当时是否在现场都无法证明,那么其根本就没有资格当证人。其所某证言完全有可能是依当事人授意所某。即使其真有目击事故发生经过,那么其所某证言也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因为按照其本人所某,当时并没有向交警如实反映情况,其是在被不明身份的人围攻,并猜测这些人是上诉人所某派之后,心里极为不服气,才决定出庭为被上诉人作证的。从其在法庭陈某的语气当中,已经明显流露出其对上诉人的厌恨。在对上诉人有了强烈的厌恨情绪之后,其所某某陈某就无法保证能做到客观、公正。该证人所某某证言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相印证。原审判决以该证人证言与被上诉人的陈某和交警部门的笔录一致为由,采信该证言不当,因为被上诉人自身的陈某本身就是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的对象,而且其提供的证人证言要跟被上诉人自身的陈某,甚至是跟交警部门的笔录吻合实在是太容易了,该证人只要按照被上诉人口授就可以了。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原审判决所某定的上诉人倒车致使现场遭到破坏问题,上诉人认为该上诉人倒车行为并未影响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交警所某堪查笔录、询问笔录,都已经清楚记载了事情发生经过,现场情况,并依实际情况做出了不能认定是哪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结论。该结论是客观的,应作为定案依据。二、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不恰当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在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本案中,上诉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较低,而被上诉人经济负担能力(据被上诉人举证,其经济收入比当地平均收入3倍还要高,且其妻子也有不错的收入)则相对强的多。在这种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分担上诉人的损失是比较适宜的。由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诉求所某据的理由是“该事故是上诉人过错造成的”,其坚持诉请的是上诉人过错责任,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事故是因上诉人过错造成的,那么就不应依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损失。综上,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415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

被上诉人韩某某答辩称: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依职权依法调取了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110”指挥中心的“佛山市110警情信息表”一份,证明证人莫某某当时确实在现场。上诉人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即使报了警,莫某某在现场,也不能证明莫某某所某的情况,因为莫某某在交警反映的情况和一审调查的情况时不一致的,如果其在现场完全可以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从交警案卷来看也没有反映出莫某某证明是上诉人违章。被上诉人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为,该报警资料可以反映事发当时因交通事故引起打架,这与莫某某的一审陈某一致,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而确定本案责任分担的关键在于莫某某的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首先,关于证人莫某某是否在现场的问题。莫某某在一审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上诉人派人报复其作证,报警后是警察护送其回家。该叙述与本院依法调取的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110”指挥中心的“佛山市110警情信息表”可以互相印证,故应认定莫某某确实在现场。其次,关于其证言真实性问题。证人莫某某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其当庭陈某又与事故发生吻合,而上诉人又提不出相反证据推翻证人莫某某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原审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因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本案事故,故上诉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9元,由上诉人陈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雁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