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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麦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1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A。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麦某某,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升平)保健路德昌楼X、X号,系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保健艺俊影音店负责人。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凯公司)诉被告麦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9日受理后,于200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根据广东音像出版社授权对电影作品《我的失忆男友》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且原告享有专有发行权的音像制品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内容审查,已获批准。原告在涉案音像制品发行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麦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涉案作品的盗版音像制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麦某某:1、立即停止销售盗版VCD;2、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支付诉讼代理费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15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中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合法出版物彩色包装;2、专有发行权授权书;3、出版社营业执照副本;4、电影片公映许可证;5、公证书;6、公证费发票;7、委托代理合同;8、工商查询费发票;9、购被控侵权VCD支出;10、电影发行合约书。

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我的失忆男友》(英文名:x,x)摄制单位为香港思维娱乐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出品单位为香港思维娱乐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影集团公司。2003年8月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以电审故字(2002)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该片在国内外发行。2003年12月30日,广东音像出版社作为授权人,将《我的失忆男友》的专有发行权授予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行使,载体为激光载体(VCD/DVD),期限自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12月29日。该授权书载明本音像制品的正版特征如下:出版者为广东音像出版社;发行者为中凯公司;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VCD:x-FX-X-X-0/V.J9,DVD:x-FX-X-X-0/V.J9;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上条形码为VCD:x-7989-0445-X,DVD:x-X-X-X;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下条形码为VCD:x〉,DVD:x〉。

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VCD彩色包装显示: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x-FX-X-X-0/V.J9;并依次排列有中凯文化、丰采多媒体集团、天津市星汇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音像制品条形码上条形码为x-7989-0445-X;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下条形码为x〉。

2004年6月24日,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炯在佛山市顺德区X路“艺俊影音”店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6盒音像制品光碟,内含《我的失忆男友》VCD。该VCD外包装显示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凯文化总经销、条形码x-FX-X-X-0/V.J9。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对原告代理人的上述购物过程及提货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经播放对比,原告中凯公司公证购买的《我的失忆男友》VCD内容与中凯公司主张享有专有发行权的《我的失忆男友》影片内容相同。

本院认为,电影《我的失忆男友》正版VCD上标明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之规定,广东音像出版社为诉争电影作品《我的失忆男友》的出版发行人,且该电影正版VCD上显示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音像制品条形码的上条形码及下条形码与2003年12月30日广东音像出版社授予原告专有发行权的《专有发行权授权书》中的相应特征一致,证明原告中凯公司经广东音像出版社授权获得《我的失忆男友》音像制品的专有发行权。

原告对电影作品《我的失忆男友》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麦某某销售的《我的失忆男友》VCD所显示的条形码与原告提供的正版VCD不同,且被告又未能提供该被控侵权VCD的合法来源,而被控侵权VCD的内容却与中凯公司主张享有专有发行权的《我的失忆男友》影片内容相同,故可以认定被告麦某某销售的《我的失忆男友》VCD系盗版影碟。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电影作品《我的失忆男友》的盗版VCD,侵犯了原告中凯公司对诉争电影作品的专有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VCD、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要求被告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因本案仅涉及专有发行权这一著作权权利体系中的财产权,并不涉及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利人的人身权,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誉,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额,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获利情况证据,也没有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故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侵权时间以及原告因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合理费用一并酌定赔偿额。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盗版VCD《我的失忆男友》;

二、被告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麦某某承担。因上述受理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故被告麦某某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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