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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金某与上海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吴某某、金某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7)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金某及案外人金某是系争房的产权人。吴某某、金某于1999年4月入住系争房。系争房建筑面积为78.73平方米。上海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里物业公司)是上海市X路X弄A-C号(以下简称系争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昌里物业公司自1999年起即管理系争小区至今,并先后与该小区的开发商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两份《物业管理合同》。上述三份合同中均约定:商品房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昌里物业公司可从逾期之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由昌里物业公司按露天车位120元每月的标准向使用人收取。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核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管理费0.27元、保洁费0.05元、保安费0.13元,机动车停车费露天每辆每月120元。吴某某、金某支付系争房物业管理费至2000年4月,此后未再支付过系争房物业管理费。吴某某、金某曾要求昌里物业公司告知保洁费和修理费两项费用的金某,表示愿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其他费用需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再付,但昌里物业公司拒绝了吴某某、金某的该项要求。昌里物业公司多次致函吴某某、金某催讨物业管理费,而吴某某、金某则致函昌里物业公司表示待西窗外停车问题解决后才愿支付物业管理费。吴某某、金某还曾就停车问题向上海市闸北区房地局进行反映。

原审审理中,就系争房西间窗外停车问题,吴某某、金某表示,窗外的小区空地上并未划定停车位,地面上有物业人员划的代表不许停车的黄某虚线及书写的“禁止停车”字样,但部分车主擅自将车辆停放在该处,有的车辆紧贴着吴某某、金某的窗户,昌里物业公司对此却不进行管理。吴某某、金某为此提供了现场照片予以证明。昌里物业公司表示:小区无专门的停车场地,只能利用露天的公用通道停车,停车位的设置均经过小区业委会的同意;2004、2005年期间房管局人员来小区检查时,也未对小区停车问题提出异议;系争房西间窗外的通道上即划有停车位,该停车位距离吴某某、金某家有两三米,中间隔有绿化带;地面上的黄某虚线即代表停车位,“禁止停车”字样既非物业所写,也非居委会、业委会所为;如发现违规乱停放的车辆,昌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均会要求车主移走该车;吴某某、金某所提供的照片拍摄于春节期间,因节日期间走亲访友的人较多,物业人员对于车辆停放的管理略有放松。昌里物业公司为此提供了一份上海市闸北区昌盛苑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载明“本小区X路X弄、曲沃路X弄,由全兴物业管理公司、华欣物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多头管理,自1994年起停车由居委会管理及收取费用,2004年起由全兴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收取,所有划线圈定停车区域2004年以前已圈定。有关停车问题因是露天停车,肯定与部分居民住所相邻,因此只有全体居民顾全大局,才能保障小区停车秩序,因此吴某某要求居民将车辆停放到其他业主相邻区域去,不是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决定随意满足的。以上问题上海市闸北区房地局有关部门也来过进行调查,对停车状况没有提出异议。”吴某某、金某对该《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为,吴某某、金某对于小区停车管理情况不了解,但是区房地局从未来调查过,车辆乱停放严重影响吴某某、金某生活,业委会成员不受影响,其无权要求吴某某、金某“顾全大局”。

就系争房楼上X室水管爆裂致吴某某、金某损失一事,昌里物业公司认可确有此事,但认为昌里物业公司已及时对二楼爆裂的水管进行了维修,至于吴某某、金某家中的墙面渗水、装修受损应由二楼住户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某、金某应自行与二楼住户交涉。就系争房天花板漏水一节,吴某某、金某表示自己系口头向昌里物业公司报修,昌里物业公司则否认曾接到吴某某、金某的报修。就桂花树一节,昌里物业公司认为,吴某某、金某此前从未提出对桂花过敏一事,直至2003-2005年期间昌里物业公司不断向吴某某、金某催讨物业费,吴某某、金某才提出此事,由于移植树木要动用绿化养护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若业主委员会同意,昌里物业公司可以将桂花树移走;业主委员会曾要求吴某某、金某提供其女儿的过敏医疗诊断结论,吴某某、金某始终未能提供。吴某某、金某对此的解释是:刚开始吴某某、金某并不知晓该树是桂花树,后桂花树开花了吴某某、金某女儿出现过敏现象才知道;前年吴某某、金某与房地局办事处及业主委员会商量此事,有关人员称只要拿出去年的病历证明吴某某、金某女儿有过敏史即可将树木移走,但由于去年吴某某、金某的女儿外出,而今年花期又没到,故吴某某、金某尚未提供有关病历证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确因楼上住户水管爆裂致吴某某、金某的装修受损,吴某某、金某可就损失赔偿问题与相关当事人交涉解决。昌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可组织吴某某、金某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就纠纷进行调解,但昌里物业公司并不负有解决该纠纷的义务。对于昌里物业公司接吴某某、金某报修后拒不修理一事,因昌里物业公司否认,而吴某某。金某就此无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至于桂花树移植及系争房西间窗外停车问题,由于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确非物业管理企业所能独立决定,吴某某、金某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综上,吴某某、金某所提出的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事由并非可归责于昌里物业公司,根据吴某某、金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昌里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时有较大的瑕疵,故吴某某、金某仍应当支付2000年5月至2007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当然,昌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理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车辆乱停放的现象。吴某某、金某曾主动提出愿支付保洁费和修理费两项费用,而昌里物业公司却拒绝收取,可见吴某某、金某并非完全无理拒付物业管理费,因此昌里物业公司要求吴某某、金某支付滞纳金某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吴某某、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昌里物业公司2000年5月至2007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973.60元;二、上海昌里花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吴某某、金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自己住房窗外的小区空地上并未划定停车位,地面上已经写有“禁止停车”字样,但部分车主擅自将车辆停放在该处,昌里物业公司却不进行管理,严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故坚决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2、自己只拿到过2004年、2006年的两张催款函,其他都没有拿到过,2000年缴纳物业管理费时,昌里物业公司承诺会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但至今没有解决,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昌里物业公司答辩称:。1、小区的车位是否调整、怎么调整,都是业委会研究后再作出处理的,昌里物业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停车区域是小区规划内的停车区域;2、昌里物业公司对于物业管理费都是催讨过的,有发挂号信和上门催讨等不同方式。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上海市闸北区昌盛苑业主委员会向本院出具情况证明,内容为“上海市X路X弄B号-C号所在大楼系多层建筑房,自1999年该楼建造后就有露天停车安排。该区域西侧墙外空地存在着停车线,供区域内业主停车使用,停车线的外侧离开墙体有4米多。停车线内侧倚绿化沿边体,距C号西侧墙体有约2米左右绿化及排水道。停车线的南北距离为10米多,该停车区域毗邻321弄C号,整个小区内2004年前由居委会划定停车线至今(包括上述区位),未作变更,有人曾擅自在上述划定的停车线内空地上划过禁止停车字样,但目前又被人清除”。昌里物业公司据此认为,该证明再次证实小区的停车区域不是由昌里物业公司划定的,吴某某、金某所称的“禁止停车”字样并非物业公司所写。吴某某、金某对此证明不予认可,认为不是事实,同时提出小区内尚有其他停车区域,应当将车辆停到其他区域。

本院认为,昌里物业公司对系争小区进行管理,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诉人吴某某、金某入住后一直接受昌里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故上诉人吴某某、金某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昌里物业公司根据物价局的核定计收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吴某某、金某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吴某某、金某上诉称昌里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责任,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小区居民与昌里物业公司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均应本着互相体谅、互相合作的精神,共建和谐小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金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孟倩华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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