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8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东海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鸣,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继红,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A69。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继红、被上诉人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5月28日,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生公司)与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原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合同标的为清华同方超越x型电脑,数量为15套,总金额为人民币81,75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时七日内;交货地点为淮阴市洪泽县X镇X路X号;违约责任为违约一方应支付合同标的总额50%的违约金,未违约方并可解除合同;补充条款为买方(即咸生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定金为合同标的总额的50%。签约后,咸生公司未支付定金,峻原公司未按约向咸生公司交付电脑,咸生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峻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并解除买卖合同。峻原公司反诉要求咸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文字表述看,该条款明确买方应支付的是定金,并无预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定金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该条款应视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咸生公司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故咸生公司不存在违约的行为。本案中的主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买卖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是卖方峻原公司,峻原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现峻原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电脑,显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咸生公司亦因此可按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据此判决:一、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判决生效后解除。二、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三、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和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2。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925元,由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峻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峻原公司之所以同意与咸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因为咸生公司同意先付定金,因此定金的给付是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履行的前提。咸生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峻原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便认定峻原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在先,咸生公司不交付定金也足以证明其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峻原公司也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不交货。事实上峻原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好了全部准备,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为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咸生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对于原审的反诉请求不再坚持。

咸生公司辩称:定金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咸生公司未交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峻原公司交货义务在先,其未交货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峻原公司认为其系行使不安抗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咸生公司与峻原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所签合同的补充条款,从字面上看,约定的是“定金”,但从约定的支付日期和支付金额看,不排除当事人有将其作为买卖合同预付款的意思。即使认定其为合同担保形式的定金,该定金条款也并非是完全脱离买卖合同的另一合同,而只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虽应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咸生公司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然而定金合同未生效并非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毫无影响。定金合同作为担保合同,其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功能在于分配交易的风险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而从峻原公司与咸生公司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看,在买卖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即峻原公司与咸生公司签订定金合同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促使咸生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以降低交易的风险,因此定金合同的生效、履行与买卖合同中峻原公司的交货义务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定金合同的生效、履行是峻原公司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咸生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定金,使峻原公司丧失了咸生公司依约付款的担保,加大了峻原公司的交易风险负担,因此峻原公司为保护自身的利益,有权以拒绝交货为之抗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求信誉、恪守信用。咸生公司拒不交付定金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峻原公司拒不交货系行使合理的履行抗辩权。原审判决峻原公司应给付咸生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系割裂了买卖合同和定金合同的牵连关系,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定金条款的目的,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咸生公司在原审中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峻原公司在二审中表示不再要求咸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审法院就咸生公司与峻原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的该项判决,本院予以维持。峻原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坚持其在原审中的反诉请求,故原审法院就峻原公司要求咸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和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该项判决,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2)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2.5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2。50元,由上诉人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5元,由上诉人上海峻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62。50元,被上诉人上海咸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6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林晓镍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