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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a诉谢a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惠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谢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a,男,住上海市xx。

原告惠a与被告谢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a,被告谢a及其委托代理人常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主要理由为:1、被告婚前称其为共产党员,当过兵,没有任何外债,但婚后发现均为谎言;2、原、被告恋爱同居期间,被告还与其他异性同居;3、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经常夜不归宿;4、被告长期对原告使用冷暴力,使原告身心受到巨大打击;5、被告从不关心原告疾苦,在听到原告患有身体疾病的情况下,无动于衷;6、原、被告自2008年4月起无性生活,同年10月分床至今。基于上述事实,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xx路x弄x号X室房屋各半分割,共同债务16万元各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调解中,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培养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经审查原告起诉理由,依据并不充分,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只要双方均能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相互信任、尊重,彼此多一些沟通,夫妻关系是有改善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惠a要求与被告谢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龙

书记员吴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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