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陆a诉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a,男,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陆b,男,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被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

投资人张a,经理。

原告陆a与被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a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挺,被告投资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a诉称:2008年6月21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区××路×弄×号×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产交易。原告提出待××路×弄×号×室住房出售后再支付给被告,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提出双方就此签订购房意向书,被告称可以不签订协议,原告支付人民币(下同)2,000元押定。原告于是支付给被告2,000元。但事隔数月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将房屋擅自出售给他人,原告质问被告为何不通知原告,被告不予理睬,并称原告不要房屋,被告已将房屋出售,原告构成违约,2,000元予以没收。原告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元。

被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08年6月21日,被告陪同原告看了系争房屋后,原告表示非常满意,当即要求被告与出售方到中介洽谈购房事宜,谈到购房款的支付时,原告表示没有现金,需等××区××路房屋出售后即可支付。后经协商,三方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约定2008年7月24日之前支付购房款。出售方提出要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原告说只能支付2,000元,出售方提出待补足8,000元再签合同。被告当时告知原告,这2,000元是定金,如原告不买房屋,出售方将予以没收。后原告父子到被告处表示不再购房,要求返还2,000元。被告将出售方找来,原告与其没有谈妥。被告认为已尽到居间义务,定金为出售方夫妻收取,被告不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1日,原告经被告居间介绍欲购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原告将2,000元定金通过被告转交给房屋出售方张b、范a。当日,案外人张b、范a在被告草拟的定金收条上签字确认收到陆a支付购××区××路×弄×号×室房定金人民币2,000元整。被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上签字盖章。定金收条上方同时载明:“房价的到手价56.5万,2台空调房东带走。”后原告未能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购得系争房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条、税费计算草稿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收条真实性无异议;对税费计算草稿认为不是被告所出具,但被告确为原告计算过不同年限的购房成本。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定金收条上的收款人为案外人范a、张b,即原告为购买房屋向案外人支付了2,000元定金,该定金系用于担保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订约定金,被告仅作为见证方签字盖章,原告基于居间合同关系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向案外人支付的定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a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袁白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