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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与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

被告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有色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朱骏

代理审判员宋聚宗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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