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艺术玻璃专业委员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章军,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利得闽通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X幢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X幢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福州利得闽通艺术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利得闽通艺术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福州利得闽通艺术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五千零六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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