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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上诉人毛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某某与毛某某均系上海市X路X弄X号五楼住户,毛某某的房屋总门位于共用走道尽头凹陷处,并与张某某房屋总门相邻,双方房屋总门之间有一扇张某某卫生间的窗户。张某某房屋总门处使用一扇折叠式铁栅栏门。之后,毛某某拆除自己房屋总门处的木门,安装了一扇朝外开启的防盗门,该防盗门完全开启时,张某某的卫生间窗户处于防盗门背后。张某某与毛某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曾向毛某某出具整改通知书,但毛某某未整改。现张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毛某某改变房屋总门的开启方向,由现在的向外开启,整改成向内开启,恢复原状。

原审庭审中,张某某认为,毛某某安装的防盗门,虽不影响其通行,但影响了其卫生间的采光和通风,故坚持诉请。毛某某认为,张某某无法证明毛某某安装的防盗门妨碍其卫生间窗户的采光,故不同意张某某的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睦邻关系的建立,更多地赖于邻里双方的理解与包容,毕竟改变自己的生活态度要比改变双方所居住、生活的现状容易得多。邻里一方在自己得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到对方的利益。本案中,毛某某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要顾及到张某某的利益,毛某某安装的防盗门开启时对张某某卫生间的采光和通风造成影响,张某某要求毛某某将防盗门整改为向内开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毛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防盗门整改为向内开启。

原审判决后,毛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安装的防盗门虽是向外开启,但该门开启只是瞬间动作,不会妨碍被上诉人房屋的采光,而且,被上诉人卫生间窗户一直紧闭,其通风、采光问题并非上诉人防盗门造成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上诉人的防盗门向外开启,侵占了共用部位,该门打开时必然影响被上诉人房屋的采光。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要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毛某某将原来向内开启的房门改成向外开启,与该房屋的原始设计不一致,且向外开启的房门,对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卫生间的通风、采光构成一定的影响,原审法院考虑上述因素,判决上诉人整改房门的开启方向并无不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余宇

书记员刘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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