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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惠娟诉许永康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杨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a,男,汉族。

原告朱a诉被告许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a及其委托代理人王a,被告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a诉称,原、被告婚后脾气性格差异大,被告长期打麻将赌博,为此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经常晚上很晚回家,有时甚至不回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许a辩称,双方婚后总体关系尚可。为己打麻将也无争吵。2004年初,因原告无端怀疑被告与房客有不正常关系,夫妻产生一定矛盾。考虑到离婚对女儿今后成长及身心健康不利,且己父母需照顾,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女儿,取名许b。双方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属融洽。2004年初,为是否要求租房的女房客赔偿家具款,原告怀疑被告与房客关系不正常,双方发生矛盾。以后,夫妻虽有不睦,但仍能生活在一起。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被告坚持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一定的信任,互有猜疑,致产生了隔阂。对此,双方均应在各方面引起注意。现被告念及女儿今后成长及身心健康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彼此多年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增加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双方关系应能有所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a要求与被告许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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