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温XX组织卖淫,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协助组织卖淫,任某、董某介绍卖淫案

时间:1999-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高刑终字第22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奥德巴雅尔,女,31岁,蒙古国籍,捕前无职业,住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松干哈尔罕区X街X号楼X号。199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芳,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温XX,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捕前是天津市动物园工人,住天津市X区X路紫金南里X门X号。1998年1月19日被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阿莫尔扎雅,女,22岁,蒙古国籍,捕前是蒙古国乌兰巴托市行呼河私立英语学校学生,住蒙古国乌兰巴托市X区X街X号楼X号。1998年1月19日被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沙宪尧,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38岁,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人,捕前是天津市百货公司日用百货批发公司开发部经理。住(略)。1998年4月1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男,35岁,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人,捕前无职业,住(略)(户籍在天津市X区X路X巷X号)。1998年3月1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翻译庄柱。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温XX、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任某、董某组织、介绍卖淫一案,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199)一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奥德巴雅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1996年11月,温XX经他人介绍与奥德巴雅尔相识。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温XX指使奥德巴雅尔组织蒙古国女青年来津从事卖淫活动。奥德巴雅尔即在蒙古国召集阿莫尔扎雅、甘宝丽德、甘其其格于1997年7月来津,住宿于温XX安排的本市X区富丽华二店、和平区台胞公寓,并经温XX安排及任某、董某介绍嫖客刘某、刘某某、何某某、邢某乙等由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甘其其格在上述住处及东丽区汇福隆旅店等处进行卖淫10余人次,从中收取钱财4000余元挥霍。

(二)1997年8月,温XX又唆使阿莫尔扎雅从蒙古国带妇女来津卖淫,由温XX负责安排食宿。同年9月底,阿莫尔扎雅从蒙古国物色并带领卖淫女苏木亚,甘其其格,甘吉尔格拉,乌云嘎来津,住宿于温XX事先承租的本市X区X乡X村曾顺里X门X号内。尔后,温XX、任某介绍嫖客齐某丙,邢某乙等人在上述住处及和平区马场道公寓,先达大酒店进行卖淫嫖娼30余人次,共收取赃款(略)余元,均已挥霍。

(三)1997年8月,温XX又唆使奥德巴雅尔在蒙古国物色妇女来津卖淫,由温XX负责卖淫女在津的食宿等费用。奥德巴雅尔在蒙古国物色并带领卖淫女甘宝丽德,甘其其格,乌力吉巴雅尔、额尔顿巴图,于1997年10月来津,住宿在温XX事先承租的西姜井村曾顺里X门X号、和平区台胞公寓至1998年回月2日案发。期间,经温宁江组织安排及任某、董某介绍嫖客刘某、李某甲、邢某乙、李某甲、齐某丙等人在上述住宿处及先达大酒店、马场道公寓、岳阳道公寓等处继续卖淫100余人次,获得赃款(略)余元,均已挥霍。

以上事实有甘宝丽德、甘其其格、乌力吉巴雅尔、额尔顿巴图、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何某某、孙某、李某庚、齐某辛、邢某壬、石某、郭某、郑某某、李某癸等证人予某证实。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温XX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略)元人民币;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奥德巴雅尔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略)元人民币;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阿莫尔扎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奥德巴雅尔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XX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安排、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温XX指使下,积极协助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奥德巴雅尔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惩处。任某、董某分别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予某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奥德巴雅尔、阿莫尔扎雅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予某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对被告人温XX、任某、董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对上诉人奥德巴雅尔、被告人阿莫尔扎雅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奥德巴雅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被告人阿莫尔扎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克铭

代理审判员陈永杰

代理审判员简建设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某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