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甲寻衅滋事案

时间:2006-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2534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海淀区武装部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5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于2005年10月22日1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三义庙北X号楼楼下马路边,酒后滋事,无辜拦阻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车,并持菜刀将该急救中心医师屈某某砍伤,致其左面部裂伤,长约2厘米,缝合3针,经法医鉴定,屈某某身体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经济损失已赔偿、作案工具已缴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医院诊断证明、证人彭某乙、李某某、王某某、董某、张某证言、被害人屈某某陈述、(略)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