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华顺织染实业有限公司、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顺织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某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道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于1978年12月开始到被告华顺公司做固定工。1995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华顺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1996年8月7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华顺公司剑杆二车间工作时不慎滑倒,致其右肩及右踝关节受伤,经治疗9天后上班。被告华顺公司于是按原告的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其工种支付原告工资。1997年12月29日,原告所工作的车间由被告华顺公司转承包给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对部门员工(包括原告)重新调整工作岗位,但原告认为无法从事新工作岗位,原告自1998年5月起请病假一直没有上班工作。1999年1月,原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后又将原告所工作的车间从2002年2月8日转承包给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原告经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2年9月16日,原告经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十级伤残,原告不服该评残结果。2003年5月13日,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评,评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请求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扣减工资、医疗费合共x元。2003年8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6512元。被告安排原告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如确实无法安排,则应由被告支付工资x元。原告不服该仲裁,遂于2003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发生工伤后的门诊治疗费共花去3699.50元。(其中广州珠江医院2351.70元,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851.50元,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收费81。50元,顺德陈村医院158元,广州中山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9元)。又查,被告自1998年5月请假至今,其工资均由被告华顺公司剑杆车间的承包经营者,即同案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其每月工资300元不等。再查,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0月23日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在被告华顺公司单位工作,与被告华顺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告华顺公司应负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原告主张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x元过高,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3082元及继续治疗费均缺乏事实依据,因原告发生工伤后,其到医院看病治疗均没有经有关医院同意转院诊治,是其擅自到其他医院诊治的。另原告主张其工伤要求支付扣发、少发的工资x元缺乏事实依据。因原告从1998年5月起请假至今,本案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均每月支付其工资病假工资为300元不等,所以不存在着扣发、少发工资。此外,原告发生工伤时间是与被告华顺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故后来承包者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缺席判决:一、被告顺德区华顺织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6512元。(计算方法:以1995年度顺德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814元×8个月);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徐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华顺公司工作,与被上诉人华顺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1996年8月7日早上,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车间上班时,由于机油渗落地面,上诉人滑倒在地,致右肩及右踝关节受伤。被上诉人车间负责人说按新规定没有工伤待遇,上诉人没有住院治疗及做全面检查,只是门诊治疗了9天,重新上班十多天又复肿痛,边上班边治疗十多天,后又再次休息治疗但仍未治愈,车间负责人以休息时间长,影响工作为由,将上诉人调至不需八小时站立、行走的工作,边上班边治疗,药费由上诉人自付,工资只按工种工资计发。由于伤后得不到适当休息及治疗,一直经常疼痛,但上诉人在不需八小时站立、行走的工作岗位仍能够正常上班。1998年1月,上诉人所在车间更换了经营者,并取消法定休息日,1998年5月,车间负责人无故以不服从加班为由,将上诉人调至其身体不能胜任的工作岗位(需八小时站立、行走),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及车间负责人反映,但被上诉人与车间负责人置之不理,致使上诉人旧伤加重以致后遗症肌肉萎缩,关节疼痛,从1998年5月至今未能正常上班。上诉人在1999年1月,向顺德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给予有关待遇,但多年来一直未予认定。上诉人在1998年5月至2002年2月,由承包单位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发给实发收入工资,有192元、240元、320元不等(含门诊医疗费50元),2002年3月,由承包单位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发给实收工资有170元至300元不等(含门诊医疗费50元)。请求: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残疾补偿金,被扣减、少发的工资、医疗费共x元(其中伤残补偿金x元;1996年8月7日至起诉之日被扣减的工资x元;医疗费3802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继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华顺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的残疾补偿金标准正确。二、被上诉人每月都向上诉人支付50元的门诊治疗费,总额已经超过上诉人请求的医疗费金额。三、被上诉人1998年5月后每月按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支付了工资,没有拖欠工资,四、被上诉人在1998年已经将车间发包给被上诉人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和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因此赔偿责任应由该两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顺德区稻山纺织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华顺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顺德市杰红织造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华顺公司单位工作,与被上诉人华顺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上诉人华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其主张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请求的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确定的标准计算上诉人的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由于上诉人1998年5月后至今只是向被上诉人请病假,期间也只是间断地门诊治疗,并非一直处于医疗期间,因此被上诉人按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向上诉人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其请病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除病假工资外,被上诉人还每月向上诉人支付定额为50元的门诊费,上诉人自工伤发生之日起至今所收取的门诊费已经超过上诉人在本案主张的医疗费用,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医疗费3802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学军

审判员罗睿

代理审判员王文辉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林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