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原名称某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龙江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劳某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胡晓军,广东天伦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际家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西海花苑。
法定代表人蔡某甲。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名称某顺德市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以下简称龙江农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际家私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私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江农行于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4年4月7日依龙江农行的申请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X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江农行诉称:1998年7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龙江营业所(后变更为龙江农行)与家私公司、经济公司签订编号为农银保借字98第X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龙江农行向家私公司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8年7月24日起至1999年3月30日止,按月利率5.1975‰计息;经济公司对家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1998年7月24日至2000年7月24日,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合同签订后,龙江农行依约向家私公司放款。借款期满后,龙江农行对上述债务屡次追讨,但借款人缺乏还款诚意,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家私公司立即向龙江农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x。19元(暂计至2004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经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国际家私广场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国际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农银保借字98第X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x。19元(暂计至2004年3月20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计算复利)、诉讼费x元(包括受理费x元、保全费x元);
二、佛山市顺德区国际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同意于2004年9月25日前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
三、佛山市顺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保证对佛山市顺德区国际家私广场有限公司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向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佛山市顺德区国际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若有违反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龙江支行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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