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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天津市津海铝制瓶盖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1997-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东民初字第2249号

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严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津市律海铝制瓶盖厂临时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华,天津市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津海铝制瓶盖厂,地址河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务天津市津海铝制瓶盖厂厂长,住(略)。

原告严某系天津市律海铝制瓶盖厂临时工,自1985年6月至1997年3月在被告处间断性干临时工,原告于1996年8月27日上午在冲床岗位工作,造成右手中指一节截指,经河东区劳动鉴定委员会1997年7月劳动鉴定结论为“因工职业病致残第拾级”,原告工伤后进行治疗,至1996年9月底医疗终结。此间的治疗费,营养费已由被告方担负。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工钱补偿费。经询,被告同意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X双方于1997年4月起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告自本调解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偿费2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50元,由被告担负;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昝淑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永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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